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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是怎麽規定的?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於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等情形。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 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壹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擴展資料

政府信息公開的意義:

1、有效推動全國範圍的反腐倡廉。

壹切欺詐行為的基礎都來自信息不對稱,無論是不法分子的欺詐,還是政府官員的貪汙和濫用職權,都源於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事實證明占據信息優勢就會成為強勢的壹方。

2、推動全國自上而下依法執政。

政府信息公開之前,雖然部分先進地區已經通過電子政務的建設來實現部分政府信息的公開,但政府信息公開的發展很不平衡,很多地區尚未行動起來,壹些地方的官員藉沒有相應法規為由而減慢政府信息公開的進度,拖延政府改革。

3、提升政府公信力、促進政府與公眾合作。

現代社會中政府的公信力已經成為壹項寶貴的社會資源:政府與公眾的相互信任可以增強彼此的合作效果;政府與企業建立***識可以提升經濟活動的成效,從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使社會更為受益。

4、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政策穩定、政務公開是現代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環境,公眾越清楚地理解政府的政策意圖,對未來的預期就越有把握。

同時,明確的預期能夠鼓勵社會的長遠投資,也能有力的促進經濟的發展。政策只鎖在抽屜裏由官員隨需而用,會增加投資者對日後效益的擔心而縮減投資規模,從而導致企業與投資人追求短期效果,使經濟建設的質量及效益大大下降。

5、推動以人為本的和諧社會建設。

中國經濟已經發展到必須推行以人為本政策的階段,依靠大量消耗自然資源的粗放型經濟增長模式已走到盡頭,“知識經濟”已經成為經濟進壹步發展的必經之路。

6、政府信息公開絕不是單純信息發布那麽簡單,而是關系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壹項基礎性工作。

於政府而言,加強信息公開就是大勢。形成現代治理體系,培養參與型公民,增強政府公信力,離不開“公開”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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