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企業
破產企業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並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的。
2、失信主體
因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3、D級納稅人
由納稅信用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納稅信用關聯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申請前連續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4、其他失信行為
因其他失信行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5、保留上年底等級的
因上壹年度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本年度納稅信用保留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