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制造企業的特點
[1]制造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
制造企業作為壹個經濟組織,必須追求經濟效益,獲取利潤。盈利能力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成果的體現,也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它不同於政權組織的公安、檢察、法院,不同於機關,也不同於事業單位的學校、醫院。
制造企業是從事工業生產經營活動或提供工業服務的經濟組織。
[3]生產企業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制造企業作為壹個經濟組織,必須擁有壹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還必須擁有獨立經營的充分自主權,包括資產處置權和產品生產銷售權。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只是國家行政部門的附屬物,不是真正的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必須是商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是市場交換的主體。
[4]制造企業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三,制造企業的劃分標準
1.大中小企業必須同時達到所列指標的下限,否則將被降級;微型企業只需滿足所列指標中的壹項即可。
2.附表中的行業範圍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為準。標*的項目為行業組合類,其中行業包括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運輸包括公路運輸、水運、空運、管道運輸、多式聯運及運輸代理、裝卸,不包括鐵路運輸;倉儲業包括壹般倉儲、低溫倉儲、危險品倉儲、糧食、棉花等農產品倉儲、中藥材倉儲等倉儲行業;信息傳輸業包括電信、廣播電視和衛星傳輸服務、互聯網及相關服務;其他未列出的行業包括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居民服務、修繕和其他服務、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娛樂、房地產中介服務和其他房地產業,不包括自有房地產經營活動。
3.企業劃分指標按現行統計制度執行。
(1)職工人數指期末職工人數。期末沒有職工人數的,用年平均職工人數代替。
(2)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用於工業、建築業、限額以上批發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餐飲業等有主營業務收入指標的行業;限額以下批發零售企業采用商品銷售代替;限額以下住宿餐飲企業采用營業額代替;農、林、牧、漁業企業用營業總收入代替;其他未設定主營業務收入的行業采用營業收入指標。
(3)總資產替換為總資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投資者予以保證,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