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工程咨詢資質證書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嚴格市場準入,保證工程咨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程咨詢是遵循獨立、公正、科學的原則,運用多學科知識和經驗、現代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為政府部門、項目業主和其他客戶提供社會經濟建設和工程項目決策實施的智力服務,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工程咨詢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開展工程咨詢業務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四條工程咨詢單位資質關系到國家和社會的投資效益,是需要具備特殊信譽和條件的資質許可事項。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是工程咨詢單位資質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工程咨詢單位資質包括資質等級、咨詢專業和服務範圍三部分。
第六條工程咨詢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頒發的《工程咨詢資質證書》,並憑《工程咨詢資質證書》開展相應的工程咨詢業務。
第二章工程咨詢單位資質等級標準
第七條工程咨詢單位的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各級工程咨詢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業主的要求開展業務。
第八條甲級工程咨詢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資質標準:
(1)基本條件:
1.從事工程咨詢業務不少於5年,申請的專業服務範圍有不少於5項相應的咨詢業績,無不良記錄;
2 .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事業單位除外);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使用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
4.主持或參與制定相關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2)技術實力:
1.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於60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占30%,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不低於技術人員總數的15%,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高於技術人員總數的10%。上述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工程咨詢單位執業;
2.每個專業領域配備不少於5名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至少2名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
3.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資格,並從事工程咨詢及相關業務不少於10年。
(3)技術水平和設備:
1.掌握現代工程技術和項目管理方法,具有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完整的專業技術資料積累,以及處理國內外相關業務信息的手段;
2.具有獨立或與國內外工程咨詢單位合作承擔對外工程咨詢業務的能力;
3.直接從事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人均配備不少於1臺計算機,通訊和信息處理手段齊全。他們可以應用工程技術和經濟評價系統軟件開展業務,全部使用計算機和系統軟件完成工程咨詢文件的編制和經濟評價。
(4)管理水平:
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2.它有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則,並已通過ISO9000家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第九條乙級工程咨詢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資質標準:
(1)基本條件:
1.從事工程咨詢業務不少於3年,申請的專業服務範圍有不少於5項相應的咨詢業績,無不良記錄;
2 .註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事業單位除外);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使用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
(2)技術實力:
1.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於30人,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占30%,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不低於技術人員總數的15%,專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高於技術人員總數的10%,上述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咨詢單位執業;
2.每個專業領域配備不少於5名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至少2名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
3.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資格,並從事工程咨詢及相關業務不少於8年。
(3)技術水平和設備:
1.掌握現代工程技術和項目管理方法,擁有先進的技術設備,具備為業務積累專業技術資料和及時查詢相關專業信息的手段;
2.直接從事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人均配備不少於1臺計算機,全部使用計算機完成工程咨詢文件編制,經濟評價系統軟件應用達到80%以上。
(4)管理水平:
1.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2.有嚴格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規則。
第十條丙級工程咨詢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資質標準:
(壹)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事業單位除外);
(2)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於30%,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不少於技術人員總數的15%,專職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高於技術人員總數的10%;
(三)每個專業領域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且至少有0+65438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
(四)主要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資格,從事工程咨詢及相關業務不少於5年;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使用面積不低於6平方米;
(六)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
第十壹條凡新申請工程咨詢資質的單位,壹般應以丙級資質起步..
第十二條工程咨詢單位因業務需要拓寬咨詢專業和服務範圍的,可以按照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條的規定申請相應等級咨詢專業和服務範圍的臨時資質。
第三章工程咨詢專業和服務範圍的劃分
第十三條工程咨詢單位職業資格分為以下365,438+0專業: (壹)公路;(二)鐵路;(3)城市軌道交通;(四)民用航空;(5)水和電;(6)核電和核工業;(7)火電;(八)煤炭;(九)石油和天然氣;(10)石油化工;(十壹)化學工業和醫藥;(十二)建築材料;(十三)機械;(14)電子學;(15)輕工業;(十六)紡織品和化學纖維;(17)鋼材;(十八)有色金屬冶金;(十九)農業;(20)林業;(21)通信信息;(二十二)廣播電影電視;(二十三)水文地質、工程勘察、巖土工程;(24)水利工程;(二十五)港口河海工程;(二十六)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二十七)市政公共工程;(28)建築;(29)城市規劃;(三十)綜合經濟(不限具體專業);(三十壹)其他(按具體專業填寫)。
第十四條工程咨詢單位資質服務範圍包括以下八項內容:
(壹)規劃咨詢:包括行業、專項和區域發展規劃咨詢;
(二)項目建議書的編制(包括項目機會研究、預可行性研究);
(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
(4)評估咨詢: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初步設計評估,以及項目後評估、預決算審查等。;
(5)工程設計;
(六)招標代理機構;
(7)工程監理和設備監理;
(八)項目管理:包括項目全過程或幾個階段的管理服務。
工程設計、招標代理、工程監理、設備監理的資質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定。
第十五條申請綜合經濟類專業,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壹)應具備單項專業資格不少於8項;
(二)四名以上工程技術經濟專業註冊咨詢工程師(投資)。
綜合經濟類職業資格,除專業資格外,僅限於評估、咨詢、項目管理等服務範圍。
第十六條申請人可根據條件申請壹個或多個專業、壹個或多個服務領域的咨詢資格。各專業資質和服務範圍必須滿足相應的專業技術實力、技術水平和工程咨詢業績等條件。
第四章工程咨詢單位的資質認定和管理權限
第十七條工程咨詢單位資質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認定。
第十八條工程咨詢單位資質,首先由初審機構提出初審意見,然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按照隸屬關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是工程咨詢單位資質認定的初審機構。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報。
第十九條《工程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統壹印制。工程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由壹套正本和兩套副本組成,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咨詢單位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五章工程咨詢單位資質程序
第二十條申請人申請工程咨詢資質時,應填寫“中國工程咨詢業務管理系統”軟件內容,並同時提交文本文件。申請材料可以通過信函、郵件等方式提交。
(1)提交的電子文檔包括:1。填寫內容:單位基本情況,單位行政、技術經濟主要負責人簡介,在編技術人員及計算機設備;近三年的經營狀況和獨立工程咨詢的業績;2.掃描內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技術負責人的工程咨詢資質註冊證書;編制內專業技術人員的證件(高級專業技術、經濟職稱證書、工程咨詢資格註冊證書、社會養老保險及人事證明材料);單位相關證明(工程設計等相關證明);上壹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自有或租賃辦公場所的證明及其他相關文件。
(2)提交文本文件:除上述電子文本外,還應提供公司章程、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和完成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各兩份。
上述文本文件壹份,電子文件壹份。
第二十壹條初審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首先對材料的符合性進行審查,聘請相關專家進行評審或者實地考察,並提出初審意見。
第二十二條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步評審意見進行集體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並向社會公布。公示無異議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並頒發工程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第六章資格認定的期限
第二十三條資格審查定期集中受理、集中審查。受理時間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前兩個月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機構初審期為20個工作日,專家評審和實地考察不計入許可期限。
第二十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初審機構的初審意見和材料,並由專家評審委員會提出審查意見後,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委員會分管領導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第七章工程咨詢資質的升級、降級、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六條取得丙級資質證書滿3年、乙級資質證書滿2年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分級標準和第二十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升級或者擴大專業服務範圍;經審查被降級的單位,應先收繳原資質等級證書,再頒發新的等級證書。
第二十七條工程咨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降級。情節嚴重的,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格。
(壹)經檢查,違反工程咨詢證書執業方法、職業道德規範和市場競爭規則的;
(二)經核實,工程咨詢質量評估存在問題的。
第二十八條工程咨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向原資質單位申請辦理工程咨詢資質變更或終止手續。
(壹)分立或合並時,應向原資質單位交回《工程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經重新審核認可後,再領取相應的《工程咨詢單位資質證書》;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發生變更時,應當到原資質認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
(三)因破產或其他原因終止工程咨詢業務時,應報原資質認證單位備案,交回工程咨詢單位資質證書,並辦理相應的註銷和註銷手續。
第八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取得工程咨詢資質的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自查制度,接受年度執業檢查。
第三十條工程咨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資質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級直至取消工程咨詢單位資質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工程咨詢單位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工程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超越咨詢專業和服務範圍從事工程咨詢活動的;
(三)變更或終止業務,未及時辦理變更及相應的註銷、銷戶手續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的真實材料的;
(五)弄虛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業秘密,進行不正當競爭,損害其他工程咨詢單位的利益,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六)經核實,咨詢結果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十壹條單位、法人和其他組織未申請工程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各級發展改革委應當按規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對初審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工程咨詢單位資質評價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撤銷資質決定:
(壹)審查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予資格審查決定的;
(二)申請人不具備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準予資格的;
(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咨詢資質的,予以撤銷,壹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工程咨詢資質。
(四)依法可以撤銷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審判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壹)對符合條件的單位申請工程咨詢資質不予受理;
(二)在受理、審查和確定工程咨詢資質過程中,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的;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認定形式,並告知申請人必須壹次性填寫全部內容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資質申請和不受理理由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工程咨詢單位資質實施費用,列入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