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處理條件
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因確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
2、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制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辭退、解雇、辭職、退職等產生的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以及聘用合同的履行。
4.社會組織與工作人員因解聘、辭退、辭職、退職等發生的糾紛。和就業合同的履行。
5.軍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二、搬運材料
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可以歸納為三種不同類型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也是不同的:
壹、如果投訴人是員工,提交以下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登記表
2、起訴狀(詳細陳述投訴的理由和要求,壹式兩份或按被告人數填寫)
3、投訴人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親自簽署並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委托事項,並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代理人為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的,應提供律師執業證書復印件;委托人的代理人為公民的,應提供與委托人簽訂的免費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與委托人關系的法律資料。
5、被告工商登記資料。
6.投訴人與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用工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處分證明和辭退、開除、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通知或證明等。投訴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當附原件和復印件各壹份,經審核後退還原件。
7.提交的證據材料清單壹式兩份。
三、辦理流程
1.在爭議發生後壹年內申請仲裁並提交仲裁起訴狀。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應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開庭時,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證據、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的,做出裁決。
7.對裁決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