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辦理銷售許可證(臨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2、由依法取得批發銷售資格的單位統壹布設;
3、應設專人銷貨,專人管理,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備,並張貼明顯的禁煙禁火標誌;
4、銷售地點周邊200米範圍內,沒有加油站及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半徑50米範圍內,沒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
5、零售網點煙花爆竹存放數量不得超過核定的最高限量(3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5公斤)。
6、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具備相應的資質。
同時,提交下列申請文件、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煙花爆竹銷售許可證(臨時)申請審批表(壹式三份);
2、布設該零售網點的批發銷售單位出具的對該網點安全條件的審核意見;
3、與批發單位簽訂的安全供銷合同;
4、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5、主要負責人、從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的資質證明。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三)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櫃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櫃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臺保持壹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四)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五)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資料: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零售經營者申請領取零售許可證時,應當向所在地發證機關提交申請書、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說明和發證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發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和零售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核查。負責現場核查的人員應當提出書面核查意見。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零售許可證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零售許可證上載明的儲存限量由發證機關根據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結合零售點及其周圍安全條件確定。
第二十壹條 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發證機關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後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或者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範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