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由稅務機關主導的社會化稅源監控體系。納稅人的涉稅信息往往分布在不同部門,這也是造成征稅人和納稅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另壹個重要原因。因此,僅僅建立有效的稅源監控體系,有效降低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是遠遠不夠的。建議目前以立法的形式明確稅源監控中的多部門合作機制,實現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為了提高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系統的信息傳輸效率,稅務部門與銀行、規劃、建委、國土、房管、勞動、工商等部門之間應實現計算機聯網,實現高度的信息共享。
(3)建立有效的企業財務信息管理監控管理部門。納稅人財務審計壹審每年都由中介會計機構進行,但中介部門只起到評價的作用。沒有權力執法機構對存在問題的糾正進行有效監督和處罰,導致部分企業會計處理真實性差、隨意性大、隱蔽性強,需要具有強制執法權的多個部門進行監管。作為稅務部門,賦予財務核算混亂的權力只是核定和征收,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