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運費更改提供:1、海運發票;2、原始放行單
(三)保費、雜費的更改
提供:體現保費、雜費的原始單據
(四)低值輔料手冊改報"壹般貿易"
提供:手冊及復印件
(五)指運港、指運國、最終目的國的更改提供:1、原始放行單;2、原始單據3、出口倉單(六)商品編碼的更改提供:1、原始單據;2、提單副本;3、若有退稅率的改變還應提供海關認可的其他單證。
(七)商品總值的更改提供:1、原始單據2、銀行結匯水單(寫明核銷單號並加蓋結匯核銷專用聯章)3、情況說明4、加工貿易的還應提供手冊及復印件,
放行時單單相符的不予更改。
(八)幣值的更改提供:1、原始單據2、銀行結匯水單
(九)工繳費的更改提供:1、原始單據2、銀行結匯水單;3、手冊及復印件(十)商品件數、商品數量、包裝種類、毛凈重的更改,溢短裝且在出口證件數量管制規定範圍內的更改。提供:1、回箱單;2、原始放行單;3、場站收據聯(加蓋外理章)4、提單副本,大宗散貨還應提供商檢重量證副本或正本復印件;5、銀行結匯水單6、原始單據。
(十壹)換船
提供:有關員簽字並加蓋放行章的下貨紙和新下貨紙,新舊下貨紙除船名、航次、提單號外,其他項目需壹致。放行後,未經海關許可,換裝運輸工具,海關將不予更改電子數據。
(十二)結匯方式、境內貨源地
提供:報關單
十三)運輸方式不予更改
註:原始單據,指貨物出口結關後,從統計部門調閱復印的單據,包括報關單打印聯、手填聯、發票、裝箱單、商檢通關單、出口許可證、配額等的復印件,上有"青島海關單據復印專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