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告的期限,及時向外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3)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次編號,加蓋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並由企業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字蓋章。
(4)企業應當按照企業的規定和程序向投資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5)企業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依據、原則和方法應當壹致,不得提供編制基礎、依據、原則和方法不壹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6)企業提供的財務報告應當經註冊會計師審計,企業應當隨財務報告提供註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