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是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2.其次,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員、書記員名單,並告知。
3.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以下順序進行:
4.各方發表聲明,
5.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