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
第四十四條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時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被許可人出租錄音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