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少數保險理賠過程中,也存在糾紛或爭議。對於保險公司來說,這種事件是不希望發生的,因為任何原因的糾紛或爭議都會給投保人帶來不愉快,對保險公司造成不好的影響,所以很多公司都有壹定的住宿賠償儲備。只要不是原則錯誤或者賠償金額較大的案件,保險公司壹般都會采用通融賠償的手段來緩解糾紛。當然,如果是原則之爭,就不能采取通融賠償的方式。通常會依據保險合同條款和相關法律法規來解決。索賠糾紛的解決程序壹般有:談判、調解、仲裁、訴訟。
如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同意保險公司的理賠決定,可以遵循以下原則:先協商後調解;調解無果,再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就要訴諸法院——訴訟。訴訟結果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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