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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離職後,單位要求我簽協議,禁止我到同行業內就業,否則不給開離職證明,這樣合理嗎

上周提出離職,老板說必須要求我簽壹份競業限制的協議,2年內不得到同行業內的單位就業。否則不予開離職證明。這樣是合理的

但是,《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離職技術保密承諾書可以寫,但用人單位經給予補償,否則寫了也沒有約束力。

若是不給與報酬或補償,那就失去了約束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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