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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買賣中,賣方的主要付款義務包括

法律分析:1,標的物交割。

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以分為現實交付和概念交付。實際交付是指標的物實際被買受人占有;概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的轉讓、占有的變更和簡單交付。

2.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

買賣合同的目的是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所以出賣人有義務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為保證出賣人能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出賣人出售的標的物應當歸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標的物的,依照其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因此,壹般來說,標的物的交付可以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但對於法律有特殊規定的動產和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需辦理特殊手續,出賣人應協助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等相關轉移手續,並按合同約定向買受人交付相關產權證。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因此,如果當事人有此約定,則交付標的物而不轉移所有權。

出售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當買賣的標的物是知識產權的載體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只有轉讓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而沒有轉讓知識產權的義務,買受人不能取得標的物的知識產權。

3.缺陷保修義務。

(1)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保證轉讓的標的物不被他人追索,不存在未公開的權利負擔的義務。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是指出賣人對交付的標的物具有約定的或者法定的質量的保證義務。即出賣人必須保證標的物轉讓給買受人後,不存在質量或者使用價值降低或者效用減弱的瑕疵。如果標的物缺乏約定或法定的品質,則稱之為物的瑕疵。根據其發現的難易程度,物體的缺陷可分為表面缺陷和隱藏缺陷。

出賣人對標的物的瑕疵承擔保修義務時,如有瑕疵,買受人可以要求降價,或者要求出賣人更換、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因標的物的瑕疵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17條規定,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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