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壹)自行變更註冊商標的:
(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條規定,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註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柏青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以上三條與商標使用不規範有關。嚴格來說,如果壹個商標不標準,就應該用用過的商標標準樣本重新註冊。但是壹般商標在申請的時候是不會指定商標的顏色的,所以如果允許商標的顏色變化,還有其他的,比如在原商標樣本上加裝飾,我只能說建議註冊。壹般變化程度不大的話,工商局可能會直接無視。畢竟,主題是商標的靈魂。
罰不罰,個人認為主要看工商局有沒有嚴查,有沒有人舉報。(希望采納)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
王業(010-65178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