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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罰擅自變更註冊商標?

《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標識的,應當提出新的註冊申請。該條具體解釋為:作為商標構成要素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發生變更的,新商標的存在不同於原商標的存在,商標所有人不能依據其對原商標的所有權取得新商標的所有權。如果原商標所有人想取得新商標的所有權,需要申請。該法是關於如何判斷商標是否規範使用的法律之壹。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註冊商標: (壹)自行變更註冊商標的:

(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

(三)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

(四)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章第三十九條規定,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註冊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柏青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以上三條與商標使用不規範有關。嚴格來說,如果壹個商標不標準,就應該用用過的商標標準樣本重新註冊。但是壹般商標在申請的時候是不會指定商標的顏色的,所以如果允許商標的顏色變化,還有其他的,比如在原商標樣本上加裝飾,我只能說建議註冊。壹般變化程度不大的話,工商局可能會直接無視。畢竟,主題是商標的靈魂。

罰不罰,個人認為主要看工商局有沒有嚴查,有沒有人舉報。(希望采納)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

王業(010-6517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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