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如下:
1、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轉移登記。申請轉移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2、根據《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壹) 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二) 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三) 房屋翻建的;
(四)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 申請變更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3、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權利人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擴展資料: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關有權註銷房屋權屬證書:
(1)申報不實的;
(2)塗改房屋權屬證書的;
(3)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註銷登記的;
(4)因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
2、註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機關應當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並收回原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登記機關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7日內應當決定是否予以登記,對暫緩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申請人)。
3、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30日內核準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註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15日內核準註銷,並註銷房屋權屬證書。
中國政府網-《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