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舟山為例,《舟山市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包括:
(1)市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申報;
(2)市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實施方案;
(3)相關證明材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企業自主知識產權證明材料、企業職工人數、研發費用等);d人員數量、教育結構、研發;設備和其他支持材料)。
2.根據《舟山市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管理辦法》第十壹條,研究院的主辦單位應當承諾提供合格的人員、R & amp;d .資金、實驗設備和場地的責任,企業籌集R & amp;d投入不低於各級財政補貼總額。
3.根據《舟山市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報材料由縣(區)科技局、功能區管委會牽頭征求同級發展改革委、經信局、財政局意見後,報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會同市發改委、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對申請建設的主辦企業和科研院所進行實地考察,並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4.根據《舟山市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根據相關政策和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後,擇優確定舟山市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名單,並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擴展信息:
根據《舟山市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中各項指標和數據的科學性、真實性負責,並承擔因材料弄虛作假造成的壹切後果。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壹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情節嚴重的,納入科研不良信用記錄。
根據《舟山市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基於責任書實行失信懲戒制度。無故不按期完成責任書約定的建設措施的,視情節輕重,采取取消稱號、收回補助資金、取消主辦企業各類項目和載體申報等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舟山市政府-舟山市產業技術創新研究院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