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同壹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準。
也就是說在微信、微博或者其他社交軟件上傳播誹謗他人的消息,當點擊量與轉發次數超過壹定數量時,就會被認定為誹謗罪。根據我國《刑法》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在現行刑法第291條中增加了壹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光憑法條的原文想必不少人還是對此沒有壹個直觀的概念,以下例子幫助大家理解這條新增法條的主要內容 。
例:某網民為了增加自己微信公眾號的點擊量,故意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消息,並大肆在微信朋友圈上傳播,造成該地區人們出現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
從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該網民為了謀取個人利益,編造多人感染H7N9禽流感死亡病例的假消息,符合法條中所述“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然後其又在微信上大肆傳播,滿足“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這兩個行為已經具有構成犯罪的主觀條件,再加之其傳播的消息造成了該地區人們的恐慌,影響日常生活工作,滿足“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該網民已經構成了犯罪,將受到相關的處罰。
嚴厲打擊各類網絡謠言行為的同時,警方希望廣大網民做壹個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增強自律意識、法律意識,規範網絡言行,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做到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為社會營造壹個和諧、文明、清朗的網絡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