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妳是可以解除與前壹個單位的就業協議的,但需要提前通知對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就算不按法律說,按照日常的生活經驗,還不讓人辭職麽?
再者,妳不必給原單位任何賠償。單位所說的毀約金,在法律上是應該叫做違約金。而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主動辭職者不必付違約金。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和二十五條的規定,除非用人單位給妳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和妳約定服務期,而妳違反服務期規定,或者用人單位和妳在約定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知識產權的內容。除此兩者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跟勞動者約定任何形式的由勞動者負擔的違約金。
最後,就業畢竟關系到未來幾年的走向,雖然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但也希望妳在後面找工作中能夠慎重,多和家人商量。畢竟如果妳違約,影響到的,可能不是自己,而是該單位對於妳們學校或者院系學生的印象。
P.S 我在校期間做過院學生辦公室的學生助理,接觸過壹些事項。我們學校畢業生簽約後毀約的過程是這樣的,希望對妳有所幫助:首先妳自己要和用人單位協商好(就如同我上面說的,妳是有解約的權利的,不要怕用人單位忽悠妳),由用人單位出具書面的同意解約的證明,然後妳拿著證明到學校的就業指導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建議妳咨詢壹下妳們輔導員具體的流程。祝壹切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