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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標過程中應註意哪些問題 詳細?0?3

在招標過程中應註意哪些問題? -------------------------------------------------------------------------------- 了解項目特點,明確招標要求:采購代理機構在接到采購人的采購委托後,首先要與采購人進行溝通,了解項目的基本情況,並針對不同項目特點,事先向采購人說明在招標過程中可能會發生的情況以及應該註意的問題。尤其對壹些沒有專門機構或沒有專業人員的采購人,更要發揮專業采購機構和專業人員的優勢,為采購人把好關,除了要向采購人介紹政府采購法律、法規以及招標流程、商務條款、合同格式、時間要求外,更要配合、協助采購人完成壹份高質量的技術需求書。 壹份好的技術需求書是保證項目能順利完成招標過程以及項目能順利實施的良好開端。筆者以為撰寫技術需求書的基本要求有:1、項目總體規劃、實現目標、現有環境以及與原系統、原設備的接口關系等。2、主要設備的技術規格、參數(不能含有傾向性、歧視性指標和參數,更不能指定品牌、型號)。3、項目的售後服務要求(免費保修期、響應時間及其它要求)。4、對系統的知識產權、使用權以及其成果的歸屬等問題要明確。5、對系統的驗收方法和標準也需事先確定。 設置合理門檻,保證公平公正:政府采購的最基本原則是公開、公平、公正,做到公平、公正的第壹步是要求招標文件是公平公正的。筆者以為最重要的應關註以下幾點:1、要設置合理的門檻(入門資格)。如項目總預算才100 萬,而招標時卻要求供應商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壹級證書,或要求其註冊資金達到2000 萬元以上;或者是壹個普通項目,卻要供應商具有《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諸如此類,都是對供應商不合理、不公平的要求。2、技術需求書中不能有傾向性、歧視性指標、參數和要求,技術參數應是公平公正、符合主流產品的通用性指標。3、項目拆分要合理。如壹個幾千萬元的大項目,明明可以根據專業特點拆分成硬件(網絡、主機、存儲等)、軟件(系統軟件、工具軟件、應用軟件等)幾個部分,采購人卻要求捆綁在壹起,使只有有限的幾個供應商可以參與。另外,項目雖不大,但內容較多且涉及多個專業也不宜捆綁在壹起。4、視情況公布預算。有兩種情況應公布預算,壹是在項目比較復雜、需求不是特別明確的情況下(因為 IT 產品的功能檔次相差很多,價格也相差很大,公布預算可以在有限的資金內實現最適合采購人的需求),這樣可以在同樣價格下獲得最物有所值的系統;二是在部分供應商已經知道項目預算的情況下,為了公平起見,幹脆公布。要特別強調的是:這裏所公布的是項目預算而不是標底。 技術參數要公正,標書傾向不可有:《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但在招標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采購人提出具有傾向性、歧視性指標或其它排他情況,這既會影響政府采購的形象,也會影響政府采購的進程。我認為有傾向性的標書可分為兩大類:壹類是有具體參數指標,但參數指標具有排他性;另壹類雖不提具體參數、指標,但字裏行間仍可看出是傾向於某些供應商的。第壹類,可分兩種情況,壹是采購人具體經辦人員不懂所采購物品的技術指標,而按照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時要求采購人提供技術參數、指標(不能提具體品牌、型號),故他們參考某壹型號的指標照抄照搬;第二種情況是采購人對所采購物品已有具體型號,甚至已聯系好供應商(申請預算時就是以該供應商的報價進行申請)。第壹種情況往往出現在簡單貨物或單位價格較小的貨物中,參數指標並不復雜,而且指標的排他性較少,我們在制作標書時稍加註意即可。而第二種情況經常是單價高、數量少而且其指標多且復雜,更為麻煩的是采購人的傾向性明顯。這類問題可以稱之為品牌、型號傾向性問題。第二類,我們稱之為供應商傾向性問題。具體來說,也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在招標書中直接提出參考的品牌、型號,但某些型號比較冷僻 或已停產,而采購人所選供應商卻有這些產品的庫存。另壹種情況則是在標書中完全不提參數指標,也不提供壹些細節和具體應用數據,名義上是要發揮投標單位積極性,實際上是將不熟悉該采購人情況的投標人全部排除在外。這種情況我們最難處理,造成的負面影響也最大,因為采購人的具體業務細節、應用需求,我們是不了解的。在招標書中存在傾向性問題的兩大類***四種情況中,最難處理,而且僅靠我們自身的力量也無法處理的情況就是這最後壹種情況。對這種貌似公正,實質上排他性極強的標書,應該加以拒絕。但由於《政府采購法》並未明確授予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拒絕的權力,操作的難度很大。綜上所述,為了避免招標文件中傾向性問題的出現,我們要努力做到以下幾點:1、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掌握相關產品的技術參數構成和主要指標。2、對主流產品的市場情況要跟蹤了解,及時掌握最新動態。3、在采購前同采購人多溝通,宣傳《政府采購法》,向他們介紹政府采購的有關原則和規定,以得到他們的配合和支持。 系統集成較復雜,需求論證很重要:信息系統集成項目的特點是規模大、技術復雜、涉及多種知識、需要多個部門配合,有時采購人很難提出壹個恰如其分的需求,先看2 個實例。1、某采購人對將要采購的預算高達數千萬元“應急指揮系統”的需求不是很明了,只知道要實現的目標,卻很難提出壹個很完善、各項指標均明確的招標方案(如主機、存儲、網絡等設備,到底該如何搭配,提什麽樣的指標,使得系統既能獲得最優效果,又能控制好項目預算),因為項目內容實在太多、太大,憑壹己之力也確實難以完成。此時,我們就想到了政府采購咨詢專家。經過專家的多次論證,提出了壹個較合理的技術需求、各項指標也定得恰到好處,雖然在招標前花了不少時間(發標時間晚了),但根據招標結果來看,前期工作做得很有意義,不僅評標順利,項目實施也非常順利,完全達到預期效果。采購人事後完全認可我們的操作方式(開始時,他們認為前期認證是浪費時間)。2、在為某單位采購“數據倉庫系統”項目時,發現采購人的技術需求不是很清晰,即與該單位技術人員對需求進行了探討和細化,但因數據倉庫技術比較新、成功案例也比較少,僅憑我們的力量難以提出壹個恰到好處的需求,於是我建議:在招標前邀請咨詢專家對技術需求進行論證。咨詢專家詳細了解了采購人目的和要求後,認為數據倉庫是壹項較大的系統工程,應用開發十分重要,單純地購買現成軟件並不能完全解決實際問題。根據該技術的現狀及發展趨勢,專家建議采購人要根據實際工作現狀來購買相應軟件,在初始階段減少開發工具的許可證購買數量,並提出其中某開發平臺軟件不用購買,同樣可以滿足需求,實現系統預定功能。事後了解到該平臺軟件約需 90 萬元,也就是說,僅此壹項內容就節約了 90 萬,而且整個項目可靠性、可維護性都得到了提高,采購人對此非常滿意。因此我們建議對標的較大的系統集成項目、或技術發展快、變化大的系統在項目采購前,先進行方案論證、評審,以保證系統的先進性、可升級性和可維護性,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咨詢專家的作用以及專業人員的積極性,利用集體智慧使政府采購工作做得更好。因為決策的浪費是最大的浪費,所以項目的可行性研究以及方案的優化設計是做好政府采購工作的首要工作,要以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做好項目規劃、設計工作。或許有人會提出,對從事政府采購的具體經辦人員來說,只管按單采購,方案論證、設計等是采購人的事。筆者對此不敢茍同。根據多年來的實際采購工作的經驗,我認為采購前細化、優化方案是非常重要的,至少對信息系統項目是如此。進行前期需求論證的優點是:可以使招標後的方案更符合用戶需求,而且可以采購到物有所值甚至是物超所值的系統,真正用好納稅人的錢,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評標工作是核心,組織評標要認真:評標工作是整個招標過程的核心環節,也是招標過程的最後環節,評標工作的好壞是直接影響采購質量和采購效率的關鍵,作為集采機構,如何把好這個關,其重要性是毋容置疑的。對集采機構采購人員而言,為了做好評標工作,筆者以為應關註以下三方面工作:1、資格審查很重要:《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對投標人資格有壹個基本要求,我們除了要審查投標人是否符合這些基本要求外,還要查驗針對該項目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壹些特殊要求。首先要查驗投標人是否具有招標文件所規定的所有入門條件(如註冊資金、集 成資質、涉密資質等),對某些不能確定其真偽的,還需要通過其它渠道來查驗(如通過發證單位的網站進行查證);甚至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供該證照的原件,在此資格查驗過程中,尤其要註意查驗聯合投標的各方是否均符合要求。其次要查看投標人提供的各種文件、印章是否符合規範,筆者已多次遇到投標人使用部門章或其它章冒充單位公章的情況(說得嚴重點,這是偽造印章,是絕對不允許的)。2、匯標工作要詳盡:集成項目的投標文件普遍比較多(筆者前些時間進行招標的壹個項目,***有5 個公司遞交投標文件,其中壹個公司的投標文件就有13 本,5 個公司加起來的投標文件厚度超過壹米),面對壹份十多萬字、乃至幾十萬字的投標文件,要評標委員在規定的有限時間裏,逐字逐句地閱讀並作出評價是不太現實的。此時的匯標工作尤其重要,我們除了要匯總出壹份商務要求對照表外,還要整理壹份技術匯總、導讀表,客觀摘錄技術要點、所在頁碼等信息,便於評標委員查閱,這裏筆者要特別強調:匯總壹定要客觀、公正,並且是只摘錄、不評價,否則就會對評委產生影響,不利於評委獨立、客觀、公正地對投標人作出評價。3、嚴格評標程序和評標紀律:在評標現場經常會有不按評標程序和違反評標紀律的情況發生,作為組織者的集采機構應註意維護評標的嚴肅性。評標現場的人為幹撓因素主要來自兩個方面,壹是采購人有意無意地發出傾向性意見來誘導評委;二是某些評委,不認真審閱投標文件,或不動腦筋,主動詢問采購人有什麽意向,主動迎合采購人意見,使評標工作失去公正性。如有這種情況發生,壹定要及時制止,並提醒評委註意評標紀律,如有嚴重違規現象,應及時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提出,給予該評委以適當的處理。關於評標標準、評標方法,因已在招標文件中規定,不屬於本文討論範圍。 廠商授權要關註,千萬不要被“忽悠”:在政府采購工作中,我們通常要求投標人在使用他人產品時,必須要取得制造廠商對其的授權證明(即制造廠商同意該投標人使用其產品,並保證提供相應服務的證明)。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有二個:壹方面,是要保護招標人(買方)能得到正規、合法的產品以及相應的技術支持和售後服務;另壹方面,也是為了保護制造廠商的權益,不致造成冒牌、水貨泛濫。但在實際招標、采購過程中,經常會遇到許多異常情況,即招標人的良好願望,被制造廠商(主要是部分銷售人員)惡意利用,以此來控制投標人並壟斷價格,損害了招標人利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良好秩序。下面來看我們在近期的招標活動中遇到的兩個真實案例。案例壹:在某《容災備份系統》招標過程中,有3 個投標人使用H 公司產品進行投標,其中C 公司投標價最低。在開標後,H 公司分別以分公司、亞太區公司、總公司名義發出書面聲明,聲稱 C 公司的授權僅包含“裸機及硬件附帶的標準服務”而不包含“廠商售後技術服務”。我們先不討論“裸機及硬件附帶的標準服務”與“廠商售後技術服務”之間的區別,直接查閱其授權書文本,可以看到其授權書中對其制造廠商應盡義務描述為:“作為制造商,我方保證以投標合作者來約束自己,並對該投標***同和分別承擔招標文件中與我方產品有關的義務”。請問H 公司,剛說要“約束自己,承擔義務”,怎麽壹會兒就不包含“廠商售後技術服務”了?更為重要的是:H 公司給參與投標的 3 個投標人發的授權書是完全壹致的,為什麽就聲稱報價最低的C 公司不包含“廠商售後技術服務”,那麽我怎麽相信A 公司、B 公司就包含了呢?案例二:在某《計算機監管系統》招標過程中,某數據庫公司明確規定,要取得其授權書,必須捆綁壹個集群管理軟件模塊,本模塊功能並不是系統所必須的,而其價格是系統原來所需功能的 50%。也就是說,要取得授權書,采購人必須多支出 50%的費用。這種強迫招標人購買當時並不需要的產品(而且價格很高)合理嗎?從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在招標時堅持要求投標人取得制造廠商的授權並不是壹個很好的做法。筆者認為在對壹些由於種種原因不能形成充分競爭的產品進行招標時,應該承認沒有制造廠商授權書的投標文件的有效性,理由主要有二個:最基本的理由是,因為制造廠商由於某種原因,經常出爾反爾,對招標人極不尊重。作為招標人也沒有必要為其利益考慮太多。更為重要的理由是,因為我們政府采購目前采取的是貨到付款政策, 如果出現假貨、水貨或盜版軟件等情況,我們不僅可以拒絕付款,更應該讓該投標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壹來,也就保護了招標人的權益。也就是說:原來要求制造廠商出具授權書的目的已經達到。 後續工程如何招,保證兼容是關鍵:壹般情況下,項目的實施過程往往是壹次規劃,分期實施。從理論上講,這種方式是符合實際而且也是必須的:壹方面,信息技術發展迅速,產品周期短、淘汰快;另壹方面,具體應用也是循序漸進、逐步推廣、逐步完善的,所以需要按階段、按需求分步實施。但從政府采購來說,從該項目的二期工程開始,采購困難隨之而來:因為在壹期工程中,硬件品牌、型號已定,後續采購存在兼容性等問題;系統軟件、工具軟件已定,即系統開發平臺、應用環境已定,後續采購壹般只能升級,更換幾乎不可能;應用軟件開發商、開發人員已定、應用軟件雛形已成,除非推倒重來,否則是無法另招開發商的。由於上述諸多原因,如何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進行信息系統後續工程政府采購,是擺在每壹個從事此項工作的政府采購從業人員面前的問題。 關於硬件兼容性等問題 由於在壹期工程中硬件品牌、型號已定,後續采購主要面臨以下三個問題:壹是各種不同品牌硬件設備之間或多或少存在兼容性問題;二是使用單位技術人員對已有產品的技術性能較為熟悉,如在後續采購中更換為不同品牌設備,會給設備的維護、維修工作帶來壹定的困難;三是使用單位技術人員對已有產品的個人偏好也給後續設備的公正采購帶來壹些困難。雖然存在上述困難,但筆者堅持認為:對硬件設備的采購必須嚴格遵守《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不允許指定品牌或含有任何傾向性技術指標。理由如下:第壹,雖然各種不同品牌硬件設備之間或多或少存在兼容性問題,但由於信息行業的標準化程度較高,主流產品均遵守同壹標準或相同協議,其對外接口均是標準、通用的,對主要應用不會有任何問題。雖然有時在應用中會有壹些不便,但相對於因指定品牌而造成的壟斷價格來說,絕對是利大於弊。第二,使用單位技術人員對已有產品的技術性能較為熟悉是客觀存在的,如在後續采購中更換為不同品牌設備,會給設備的維護、維修工作帶來壹定的困難也是事實,但相對於因長期使用同壹品牌產品而造成的高價格和差服務來說,這點困難是可以克服而且是應該克服的。 關於系統軟件、工具軟件問題 信息系統中的系統軟件和工具軟件是整個系統的應用環境(或稱應用平臺),其後續采購相對硬件來說要困難得多。因為,信息系統中的系統軟件好比是交通系統中的公路或鐵路,壹旦我們按公路標準建設,則只能跑汽車;如按鐵路要求建設,則只能跑火車。在路上跑的汽車或火車就是我們的應用。所以在系統軟件、工具軟件已定,即系統開發平臺、應用環境已定的情況下,後續采購壹般只能升級,更換幾乎是不可能的。為此,我們壹方面要求用戶在做規劃、做方案時,盡量選擇並不處於壟斷地位但同屬於主流的壹些產品;另壹方面我們在首次招標時要求原廠商對以後的升級、服務作出承諾。壹般來說,對系統軟件和工具軟件的後續采購,與原廠商之間的直接談判,不失為壹個可取方案,但如何滿足《政府采購法》有關規定卻是壹個難題。另外,由於信息系統中許多軟硬件產品的壟斷地位,解決這方面的問題還需要探索和努力。 關於應用軟件開發商問題 前面已經說過,應用軟件可以比喻為運輸工具。從理論上說,用戶可以隨時更換,但考慮到已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應用軟件雛形已成,除非推倒重來,否則是無法另招開發商的。因為汽車報廢還有殘值,而應用軟件的報廢是無任何收益的。鑒於此,筆者認為應用軟件的後續采購,只能采用單壹來源方式采購,邀請咨詢委員會仔細核定其工作量,並參考同類項目進行談判。當然,由於原開發商也非常清楚其唯壹性,所以談判是異常艱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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