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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基本原則包括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基本原則包括:

壹、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是《巴黎公約》的首要原則,根據該公約:締約國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給與締約國的國民和在壹個締約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的非締約國國民以國民待遇。但是,各成員國在關於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轄權以及選定送達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規定等方面,凡工業產權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確地予以保留,即不給外國人國民待遇。

二、優先權原則

優先權原則是指已經在壹個成員國正式提出了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或商標註冊的申請人,在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應該享有優先權。

優先權原則並不是對公約所指的壹切工業產權全部適用,它只適用於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而對於商號、商譽、產地名稱等則不適用。其中,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的優先權申請期限為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的優先權申請期限則為6個月。在優先權的期限內,每壹個在後的申請均以第壹次申請時的申請日為申請日。

三、臨時性保護原則

《巴黎公約》規定,各成員國必須依本國法律,對於在任何壹個成員國內舉辦的官方或經官方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的商品中可以申請專利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及可以申請註冊的商標,給予臨時保護。發明、實用新型的臨時保護期通常為12個月,商標、外觀設計的臨時保護期通常是6個月。在該保護期內提出的申請,其申請日以該商品在該國際展覽會上公開展出之日為準。

四、獨立性原則

獨立性原則是指對於外國人的專利申請或商標註冊申請,均應由各成員國根據其本國法律規定的條件獨立作出決定,不受原屬國或其他任何國家就該項申請作出的決定的影響。例如,王某在中國申請專利已獲得批準,後又在甲國申請專利,但並不意味著甲國也應當批準他的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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