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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案件訴訟時,有哪幾個地方的法院有管轄權?請河北專利糾紛律師幫忙回答下

在我國,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該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早在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開展專利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的專利案件,由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現為北京壹中院)作為壹審法院,其余專利糾紛案件,由各省級政府所在地、經濟特區等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壹審法院。十多年來的審判實踐證明,將專利案件的壹審法院指定為壹些具備審判實力的中級法院,集中專利司法審判機構,符合專利審判技術性強、審理難度大的實際情況,符合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壹定程度上保證了統壹執法和辦案質量,也有利於總結和積累審判經驗,相對固定審判隊伍,保持知識產權執法標準的統壹。律師港灣表示,便於最高人民法院開展專業培訓和指導,使我國知識產權法官的業務素質和審判水平不斷提高,從而保證專利案件的審判質量,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利益,應當繼續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在制定《專利法解釋》時,仍將部分專利糾紛案件的管轄權限定在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並特別明確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專利糾紛案件的壹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某壹中院是否能作為專利案件的壹審法院時,壹般考慮以下因素:(1)當地專利糾紛的多少;(2)是否設有專利管理機關;(3)是

否已經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的同意等。

目前全國***有43個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專利糾紛案件的壹審法院。具體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下列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大連、煙臺、溫州、佛山、青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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