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最害怕的就是舉報,曝光。
所謂職業打假,就是購買者以營利為目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通過“知假買假”,獲取3倍甚至10倍懲罰性賠償的行為。職業打假在中國的歷史不長,上世紀90年代中期才開始,公權機構對其態度卻幾經反復。
商家要求限制職業打假,很好理解:隨著職業打假趨向商業化、集團化,組織起來的職業打假者常常針對同壹商家反復打假,商家損失慘重;有的以“打假”之名行“造假”之實,如用化學試劑將商品的生產日期擦去,或將商品藏到貨架深處,等到商品過期時再拿出來索賠……企業防不勝防。
還有打假者不關心產品質量,專門挑大中型企業的商品標識等瑕疵,然後跟企業談條件,要挾“敲詐”,影響企業經營,讓企業倍感頭疼。
政府部門要求限制職業打假,是因為他們覺得職業打假濫用消法維權,增加了行政和司法部門的運行成本。如國家工商總局12315工作指導處處長張道陽曾說道,“工商部門每天有大量的行政復議,訴求可能只有200元,但是政府派人應訴,要承擔的成本可能就不止200元。”
壹些司法人士表示,在職業打假可獲懲罰性賠償以後,知假買假類索賠案件迅速增加(有的地方占消費者維權案件的90%)。這些案件中,八成左右是關於商品標識瑕疵的,真正關註商品質量的很少。
總之,在公權部門看來,職業打假人打擊假冒偽劣的效果有限,還浪費了大量的行政和司法資源,有違誠信原則,理應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