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解決。商標註冊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就有關商標事宜與對方進行協商;
(2)向人民法院起訴。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將要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保全財產的措施。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為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可以自行提起訴訟,也可以委托在中國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代理人提起訴訟;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為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的,應當委托國家承認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國家指定的代理組織名單見本網),或者按照其所在國與我國簽訂的協議或者* * *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對等原則辦理;
(3)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應當符合上述第(二)項規定的情形。請求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請求時,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4)向公安機關報案。有證據證明侵權人已涉嫌犯罪的,向轄區公安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線索。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檢察院已經受理起訴的案件,也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五)向海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備案。商標註冊人及其代理人向海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備案後,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境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申請采取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