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連鎖經營是壹種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的合同關系,也就是說授權人與被授權人的關系是依賴於雙方合同而存在和維系的。
2、連鎖經營中授權人與被授權人之間不存在有形資產關系,而是相互獨立的法律主體,由各自獨立承擔對外的法律責任。
3、授權人對雙方合同涉及的授權事項擁有所有權及(或)專用權,而被授權人通過合同獲得使用權(或利用權)及基於該使用權的收益權。
4、連鎖經營中的授權是指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使用權(或利用)。而非有形資產或其使用權。
5、被授權人有根據雙方合同向授權人交納費用的義務。
6、被授權人應維護授權人在合同中所要求的統壹性。
特點
1、連鎖經營把分散的經營主體組織起來。具有規模優勢。(統壹化:統壹店名店貌;統壹廣告、信息;統壹進貨;統壹核算;統壹庫存和統壹管理。)
2、連鎖經營都要建立統壹的配送中心,與生產企業或副食品生產基地直接掛鉤。(節省流通費用減低成本,壹般價格能低與同類商店2%到5%的水平上。)
3、連鎖經營容易產生定向消費信任或依賴。
4、消費者在商品質量上可以得到保證。(統壹管理,統壹進貨渠道,直接定向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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