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明人變更
(1) 因發明人更改姓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2) 因漏填或者錯填發明人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和變更前全體發明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證明文件。
(3)因發明人資格糾紛提出變更請求的,可以參照“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轉移該如何處理”的內容。
(4)因更改中文譯名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發明人聲明。
二、專利代理機構及代理人變更 :
(1) 專利代理機構更名、遷址的,應當首先在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的註冊變更手續,註冊變更手續生效後,由專利局統壹對其代理的全部有效專利申請及專利進行變更處理。專利代理人的變更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個案變更手續。
(2) 辦理解除委托或者辭去委托手續的,應當事先通知對方當事人。
解除委托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應當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並附具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簽字或者蓋章的解聘書,或者僅提交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簽字或者蓋章的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辭去委托時,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並附具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同意辭去委托聲明,或者附具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的表明已通知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的聲明。
變更手續生效(即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 之前,原專利代理委托關系依然有效,且專利代理機構已為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辦理的各種事務在變更手續生效之後繼續有效。變更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向辦理變更手續的當事人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變更手續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向當事人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
對於第壹署名申請人是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申請人的專利申請,在辦理解除委托或者辭去委托手續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應當同時委托新的專利代理機構,否則不予辦理解除委托或者辭去委托手續,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對於第壹署名申請人是在中國內地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申請人的專利申請,在辦理解除委托或者辭去委托手續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應當同時委托新的專利代理機構,否則不予辦理解除委托或者辭去委托手續,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3)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更換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簽字或者蓋章的對原專利代理機構的解除委托聲明以及對新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委托書。
(4)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轉移的,變更後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委托新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簽字或者蓋章的委托書;變更後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委托原專利代理機構的,只需提交新增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簽字或者蓋章的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