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征稅範圍的特殊項目有20項。
增值稅征稅範圍的特殊項目:
(1)貨物期貨,應當征收增值稅,在期貨的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交割時采取由期貨交易所開具發票的,以期貨交易所為納稅人;交割時采取由供貨的會員單位直接將發票開給購貨會員單位的,以供貨會員單位為納稅人。
(2)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3)典當業的死當物品銷售業務和寄售業代委托人銷售寄售物品的業務,均應征收增值稅。
(4)集郵商品的生產,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均征收增值稅。
(5)郵政部門發行報刊,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發行報刊,征收增值稅。
(6)電力公司向發電企業收取的過網費,應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7)融資租賃業務
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範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8)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不征收增值稅。
(9)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壹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征收增值稅;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的,不征收增值稅。
(10)納稅人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費用,凡同時符合條件的,不屬於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
(11)納稅人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從事汽車銷售的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牌照費,不作為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
(12)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並隨同銷售壹並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並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托方或屬於雙方***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
(13)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壹刊號(CN)以及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誌,按貨物銷售征收增值稅。
(14)對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會員費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15)各燃油電廠從政府財政專戶取得的發電補貼不屬於增值稅規定的價外費用,不計入應稅銷售額,不征收增值稅。
(16)納稅人提供的礦產資源開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
(17)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同時壹並銷售的附著於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中,凡屬於增值稅應稅貨物的,繳納增值稅;凡屬於不動產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
(18)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範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19)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托方或屬於雙方***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對經過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壹並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征收增值稅。
(20)供電企業利用自身輸變電設備對並入電網的企業自備電廠生產的電力產品進行電壓調節,屬於提供加工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