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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補償金標準

保密協議的補償金在的法律中沒有具體標準規定,但是允許合同當事人就保密協議的補償條款或者保密費用自行協商約定,法律對此不限制。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的標準,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未約定的或無法協商壹致的,按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如果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補償金標準是:

1、保密協議屬於員工的法定義務,只要員工還在公司任職,就應該履行保密義務,並不需要企業支付補償金。如果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了補償金金額,那麽則按照約定金額進行支付。

2、競業協議成立的必要條件包括補償金的支付,也就是說,如果企業並沒有按照協議約定支付補償金,員工也無需履行競業協議的約定內容。

3、如果企業和勞動者並沒有對競業協議的補償金進行特殊約定,那麽通常就是按照該員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30%作為補償金標準,支付時間壹般是兩年左右。超出兩年時間,雙方也就無需再遵守競業協議的約定。

4、保密協議不會設定補償金標準,通常都是由員工和企業商定之後,按照達成***識的金額來進行支付,且沒有規定的支付年限。

保密協議沒有補償金生效嗎

生效。

競業限制期間不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協議。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由上可知,保密協議和競業協議補償金標準,保密協議的違約金由雙方約定,其中,對於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沒有約定經濟補償標準的,最高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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