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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是如何規定的

保密協議的規定是要求人為保護自己權利,壹般會要求保密人與其簽訂書面的保密協議,協議中會對保密事項、保密時長、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諸多方面進行約定。這份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對合同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

壹、保密協議是如何規定的

保密協議是這麽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保密協議,是指協議當事人之間就壹方告知另壹方的書面或口頭信息,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的協議。

二、保密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保密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提醒,如果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三、員工壹定要簽署公司保密協議嗎

員工不是壹定要簽署公司保密協議的,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畢竟不是每位員工都要簽訂保密協議。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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