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應當以國家、社會和家庭相結合為原則。第四條老年人應當自尊、自重、自愛,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正確處理與家庭、親屬、鄰裏的關系,自覺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和家庭和睦。第五條每年公歷9月1日為長春市老人節。第二章管理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齡工作的領導。各級老齡工作委員會和民政、勞動、人事、老幹部部門負責管理和指導本地區的老齡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老年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老年人參與社會工作。
(三)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的各種有益活動。
(四)指導基層單位老年人管理機構的工作。
(五)辦理與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有關的事項。
(六)對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機構或者指定相關機構負責本系統、本單位的老年人工作。第八條各級公安、司法、衛生、文化等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履行各自職責,積極配合老齡工作行政部門,做好老齡工作。第三章保護第九條保護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禁止歧視、誹謗、辱罵、侮辱、毆打、虐待和遺棄老年人。第十條保障老年人獲得贍養和扶助的權利。贍養人必須對其贍養的老年人履行下列義務:
(壹)確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於家庭平均生活水平。
(二)與老年人共同生活的贍養人應當承擔老年人自身無力承擔的家庭服務;與老年人同住的贍養人承擔上述家庭服務確有困難的,應當委托他人承擔。
(三)為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的農村老年人耕種口糧田,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四)對患病或生活自理有困難的老年人,負責治療和護理。
(五)不得強迫老年人從事超出其力所能及的勞動。
(六)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理由,拒絕贍養老人。第十壹條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儲蓄、生產資料、生活用品和其他合法財產,任何單位和公民不得侵占、哄搶、私分或者破壞。
老年人有權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和親屬提出的任何經濟資助請求。子女和親屬不得向老年人勒索財物。
子女和其他人不得幹涉老年人立遺囑處分其財產或者依法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第十二條保障老年人的財產所有權、租賃權和居住權。
(壹)子女和親屬不得強行占用老年人的住房;未經老年人同意,子女和親屬不得出售、出租或拆除產權屬於老年人的房屋。
(二)房屋拆遷、交換、裝修或出租時,子女和親屬不得借機改變老年人的居住條件。
(三)城市住宅區開發和房屋改造,對屬於社會救濟戶的老年人,免收房屋擴建費用,並在樓層和朝向上給予照顧。
(四)贍養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強迫老年夫妻分居。第十三條保護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子女和其他人不得幹涉。
子女不得以老年人再婚為借口,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或者強行向老年人索要財物,不得幹涉或者妨礙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第十四條保護老年人的知識產權,任何單位和公民不得剽竊、假冒老年人的智力成果。老年人的子女和親屬不得截留或者強行要求老年人智力成果所獲得的獎勵和報酬。第十五條保障老年人的政治權利,任何單位和公民不得限制老年人參與政治和社會活動。第十六條退休(職)老年人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政治、經濟、醫療、保險、福利、住房等待遇,任何單位和公民不得隨意降低或者取消。
企業承包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老年人的生活和醫療費用達成明確的協議,並確定負擔方式和負擔方法。
離退休費、退休(職)費、醫療費和老年人的各種補貼要按時發放;由於某種原因不能按時發放,全民所有制企業參加養老金統籌,勞動部門按統籌項目負責解決;集體所有制企業參加統籌,由人民保險公司負責解決;尚未參加統籌的企業,由企業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單位在分配和維修住房時,老年人應與職工同等對待,並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