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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管理辦法(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管理,保障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市水汙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管理、運行和維護。第三條城市排水設施是指雨水管、汙水管、雨汙合流管、排水渠道、明溝、池塘、排水泵站、蓄水池和閘門、各種排水沙井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由政府投資或建設的供公眾使用的市政排水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自行建設的排水設施。

城市汙水處理設施是指汙水處理廠、雨水資源化設施、汙泥處理處置設施、配套管網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第四條本市排水與汙水處理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建設與管理並重、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第五條市建設部門負責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

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

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水務、財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鼓勵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

鼓勵和支持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實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推進汙水資源化和汙泥、雨水資源化利用,提高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能力。第七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建立動態信息更新和合理共享機制,實現排水與汙水處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第八條實行汙水處理廠、管網、泵站、儲水池聯動,實行廠站池壹體化管理,專業運行維護,確保汙水收集處理設施的系統性和完整性。第九條市雙陽區、九臺區建設部門和城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機制,受理對損壞和破壞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的舉報和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壞或破壞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的行為。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十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本市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應當包括城市內澇的防治。

雙陽區、九臺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

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的,應當按照原審批和備案程序報批和備案。第十壹條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

禁止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填湖(河、溝)填海造地,禁止硬化、截河取直。第十二條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住房保障、房管等部門,根據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汙水處理廠、汙泥處理處置、中水利用、雨水蓄排、場地池聯通等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改造。

城市新區開發建設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進度,優先建設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未建設或者已建設但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城市建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計劃和城市維護建設基金收支計劃進行建設和改造,提高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能力。第十三條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的要求,結合本市的氣候、地理、人文等特點編制相關工程建設標準圖集和技術指南,指導本市海綿城市建設。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透水路面和自然朝向雨水的滯留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設施收集利用雨水,減少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和舊城改造應當符合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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