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丈夫車禍死亡,作為遺產壹部分得到的賠償金由第壹繼承人即丈夫的父母、配偶、子女平均繼承。被贍養人生活費部分屬於被贍養人。死亡賠償金是死者家屬在死者去世後獲得的賠償金,而不是死者本人在生前獲得的,因此不屬於繼承,但實踐中壹般是按照繼承原則處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7條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什麽是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和各種福利政策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壹方或者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生產經營所得;
3.知識產權收入是指夫妻壹方或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入;
4.因繼承、贈與而取得的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或者雙方因繼承、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 * * *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8.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夫妻應當向軍人支付復員費、自謀職業費等壹次性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