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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種子法》辦法(2019)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質資源保護和利用、品種選育、種子儲備以及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種子,是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科教興農方針和農業、林業發展的需要,制定種業發展規劃,實施促進種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將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督促和指導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種子監督管理。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科技、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種子相關工作。第五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依法成立的種子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成員合法權益,為成員和行業發展提供信息交流、技術培訓、技術服務、信用建設、市場營銷和咨詢等服務。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第六條 省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組織種質資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做好轄區內種質資源保護工作。第七條 省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普查和收集情況,制定本省種質資源名錄;對種質資源名錄範圍內適宜開放的種質資源,編制可供利用的種質資源目錄以及獲取途徑。種質資源開放***享的具體辦法,由省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第八條 省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劃定和公布保護範圍,設置保護標誌。

占用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地的,應當經原設立機關同意。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種子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等單位建立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

種子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等單位建立的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經省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同意並向社會公布後,可以享受國家建立的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相關保護和扶持措施。

享受相關保護和扶持措施的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無法繼續保存種質資源的,應當通過捐贈、轉讓等方式交由有保存能力的單位繼續保存。第十條 省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全省統壹的種質資源信息管理平臺。

享受相關保護和扶持措施的單位應當定期向省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報送種質資源保存信息,並將種質資源的收集、保存、監測和評價等信息錄入信息管理平臺。第三章 品種選育與管理第十壹條 鼓勵和支持種子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開展植物新品種研發、良種選育及成果轉化,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品種,支持依法申請育種發明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

取得育種發明專利權或者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得到推廣應用的,育種者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經濟利益。第十二條 省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林木中長期育種計劃,組織國有林場等單位建設林木良種基地,加快林木良種化進程。第十三條 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銷售前,應當按照種子法有關規定通過審定,具體審定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通過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種審定公告應當標明適宜種植的區域。第十四條 已經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審定通過的主要農作物和主要林木品種,可以在本省同壹適宜生態區域引種推廣。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省農業農村、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引種者對引進品種的合法性、真實性、安全性和適應性負責。第十五條 引種推廣至本省的林木品種,其引種區域與本省不在同壹適宜生態區域且沒有栽培歷史的,應當按照國家引種標準通過試驗後,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引種試驗成功的,不得推廣、銷售。第十六條 未通過審定的主要林木品種,遺傳性狀穩定、經濟效益較好且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認為生產確需使用的,應當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認定。認定品種的有效期限由省林木品種審定委員會根據生產需要確定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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