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非國有藏品中的珍貴文物”是不允許買賣的。這是指出土文物。比如有壹個皇子的墓或者皇陵,妳把它偷出來,然後用盜墓所得來交易新出土的文物。這是不允許的,不是指已經在世界上明確流傳,有序傳承的文物。
比如2005年中國瓷器拍賣價格前十名榜單,除了第壹件鬼谷子罐是在倫敦佳士得拍的,其他9件都是在內地和香港的拍賣公司拍的,都是國寶級的,第二件乾隆禦琺瑯彩帶耳瓶錦拍了1.2億,是珍貴文物。第三名,青花金香閣大壺,拍於上海,價格5000多萬。這是壹件珍貴的文物。呵呵,所以總結壹下,不是這樣的。
另外,這部法律是針對文物走私的。2005年,壹件珍貴文物漢代陶俑馬被賣給了瑞典東方博物館。但瑞典方面很快發現文物被走私入境,根據公約精神應無條件歸還。瑞典政府立即通知中國文物局,願意無條件歸還中國。“歸還行動在不到65,438+00天內完成。半年後,文物回到了祖國。這匹泥人馬現藏於國家博物館。
從這壹事件可以看出,按照國際公約的精神,中國文物非法流失海外的問題是可以通過外交和法律手段解決的。
應該鼓勵優秀文物合理流通。
不能說文物不能買賣。文物越好,越應該讓它流動。國家對文物出境有嚴格規定;但是好的文物應該在中國流動,讓人們欣賞,產生經濟效益。比如在北京的潘家園等文物交易場所,相關部門要做好服務,保證文物的鑒定。“以後外國人來中國看文物。如果妳還想看,我們會組織壹個展覽。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