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介紹,2065438+2005年7月7日下午4時許,被告人徐某某進入鎮江某新城公交車站旁公廁女廁所。隨後,出生於1997的女被害人從某高級中學放學後獨自進入廁所。被告人徐某某趁無人之機,以鎖廁所門、不讓其回家的方式,與該女高中生發生性關系。調查中發現,當時公交站臺上有很多乘客在等車,公廁附近應該有路人。然而,令人遺憾和悲哀的是,被害人在整個被侵害的過程中並沒有呼救,以至於沒有人能夠及時發現和制止被告人的犯罪行為。
關於此案,祝曉軍院長表示,雖然被告歸案,但此案給受害女童及其家庭帶來了巨大傷害,受害女童不可避免地留下了心理陰影。
“究其原因,既與受害者不成熟、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有關,也與家長和學校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嚴重缺失有關。”祝曉軍校長痛苦地說,事實上,現場的女孩只要呼救,就極有可能逃出魔掌。
案發兩天後,被告人徐某某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鎮江壹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違背婦女意誌,采用脅迫手段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已構成強奸罪。此外,法院還認定,被告人徐因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的。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
且被告人徐某某強奸未成年被害人,有強奸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庭審中,被告人徐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壹款、第六十五條第壹款之規定,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徐有期徒刑七年。
壹審宣判後,被告人徐某某不服,認為量刑過重,向鎮江中院提起上訴。
鎮江中院二審認為,上訴人徐犯強奸罪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壹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壹)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面對此案的宣判,中院刑壹庭庭長祝曉軍告訴記者,此案的受害人是壹名女高中生。同時,案發地點比較特殊,在公交車站旁邊的公共廁所,時間是夏天的壹個下午。被告在光天化日之下在公共廁所犯了強奸罪。曾有兩次強奸犯罪記錄,且在前次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七個月內再次實施強奸,足以說明被告人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法院根據被告人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