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國家在公***利益需要的情況下是可以征收土地的,征收集體土地要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目前,我國法律對征地補償款的權屬並無明文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對“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的範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壹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壹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財產:壹方的,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可見,我國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對土地補償款的權屬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解釋,因此主張個人所有或者主張***同所有,都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土地補償款具有專屬性特征。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款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應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款等費用。因為土地是農民最大和最後的保障,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補償費實質是對失地農民這壹特定身份人群的壹種生活保障,是失地農民今後生活的主要依靠。農民耕種的責任田被征用,是對土地經營權的永久性喪失,從而失去壹份重要的生活保障。由此可見,土地補償款是對失去耕地農民個人的壹種金錢補償,具有明顯專屬性。在審判實踐中可參照復原軍人的“回鄉生產補助費”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三條 復原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同樣,農村土地征收後的土地補償款實質上是支付給被征地農民另行創業的生產補助費用,與復原軍人的“回鄉生產補助費”相近,因而,將土地補償款界定為夫妻個人財產有法可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