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證據保全措施的人通常是當事人,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是利害關系人。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9日頒布的《關於訴前制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並保全證據適用法律的解釋》的規定,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證據保全措施不僅可以在起訴時或者法院受理訴訟後、審判前采取,也可以在起訴前采取。在前壹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行動,也可以在其認為必要時主動采取行動。在後壹種情況下,申請人可以提交給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保存證據所在地的公證處。但此時無論是法院還是公證處,都只能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職權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
(壹)當事人及其基本情況;
(二)申請證據保全的具體內容、範圍和地點;
(三)請求保全的證據能夠證明的對象;
(四)申請理由,包括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的具體說明。
向公證處提交的,應當提交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申請證據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二)申請證據保全的種類、名稱、地點和現狀;
(三)證據保全的方式;
(4)其他應當說明的內容。
證據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申請人申請的範圍。申請人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可能涉及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院收到申請後,認為符合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條件的,應當裁定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如果認為不符合條件,應當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後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裁定采取的措施。
證據保全公證程序
證據保全公證程序如下:壹般是當事人在仲裁申請前直接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處采取保全措施。仲裁申請提出後,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證據保全申請,即仲裁法所說的仲裁程序中的證據保全。壹般經過以下程序:(1)當事人認為需要采取證據保全時,應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必須在裁決作出之前提出。(2)仲裁委員會收到證據保全申請後,應當提交證據所在地人民法院。(三)人民法院收到仲裁委員會轉交的證據保全申請後,認為有必要的,應當作出準予保全的裁定,並在裁定中指明保全何種證據、何時、何地以及如何保全。(四)人民法院不受理申請人申請的,應當作出裁定,並說明不采取保護措施的理由。當事人對證據保全措施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綜上所述,就是邊肖對證據保全程序規則相關內容的解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自然人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身份證明;(二)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三)申請公證的文件;(四)申請公證的證明材料,涉及產權關系的,應當提交相關產權證明;(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