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
(壹)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屬於小額零星采購的;
(二)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本部門、本系統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評估、會計、審計等鑒證咨詢服務,屬於小額零星采購的;
(三)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為本部門、本系統以外的服務對象提供服務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需要確定2家以上供應商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的;
(四)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是指同壹品目或者同壹類別的貨物、服務年度采購預算達到采購限額標準以上。
屬於本條第壹款第二項情形,主管預算單位能夠歸集需求形成單壹項目進行采購,通過簽訂時間、地點、數量不確定的采購合同滿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第四條 框架協議采購包括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和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
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是框架協議采購的主要形式。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框架協議采購應當采用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第五條 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品目以及與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由集中采購機構負責征集程序和訂立框架協議。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由主管預算單位負責征集程序和訂立框架協議。其他預算單位確有需要的,經其主管預算單位批準,可以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其他預算單位采用框架協議采購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守本辦法關於主管預算單位的規定。
主管預算單位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框架協議采購,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委托的範圍內依法開展采購活動。
集中采購機構、主管預算單位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本辦法統稱征集人。第六條 框架協議采購遵循競爭擇優、講求績效的原則,應當有明確的采購標的和定價機制,不得采用供應商符合資格條件即入圍的方法。第七條 框架協議采購應當實行電子化采購。第八條 集中采購機構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應當擬定采購方案,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實施。主管預算單位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將采購方案報本級財政部門備案。第二章 壹般規定第九條 封閉式框架協議采購是指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通過公開競爭訂立框架協議後,除經過框架協議約定的補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協議供應商的框架協議采購。
封閉式框架協議的公開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的規定執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條 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是指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明確采購需求和付費標準等框架協議條件,願意接受協議條件的供應商可以隨時申請加入的框架協議采購。開放式框架協議的公開征集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采用開放式框架協議采購:
(壹)本辦法第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因執行政府采購政策不宜淘汰供應商的,或者受基礎設施、行政許可、知識產權等限制,供應商數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應商的;
(二)本辦法第三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能夠確定統壹付費標準,因地域等服務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納所有願意接受協議條件的供應商加入框架協議,以供服務對象自主選擇的。第十壹條 集中采購機構或者主管預算單位應當確定框架協議采購需求。框架協議采購需求在框架協議有效期內不得變動。
確定框架協議采購需求應當開展需求調查,聽取采購人、供應商和專家等意見。面向采購人和供應商開展需求調查時,應當選擇具有代表性的調查對象,調查對象壹般各不少於3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