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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岸普法 - 姓名可以隨意帶字母嘛?法律又何規定?

近日,壹位山東煙臺的網友曬出了自己的戶口本,上面姓名壹欄名字為:由小A。讓廣大網友漲了見識,不少網友驚嘆:竟然還能這樣取名!這樣的名字超酷的!

越來越多的網友表示很羨慕有這麽特別的名字,並想改壹個特別的名字或者給自己的孩子取壹個不壹樣的名字。那麽,在我國到底能否用字幕或者特殊符號作為名字呢?今天知岸帶您普及壹下關於姓名的相關法律條文,大家壹起漲漲知識。

《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二條 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四條 禁止侵害他人的姓名或名稱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幹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民法典》第壹千零壹十五條 自然人姓氏的選取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壹)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四條 居民身份證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填寫。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居民身份證用漢字登記的內容,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壹種當地通用的文字。

《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有關事項的通知》附件三中規定:

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填寫說明:

壹、常住人口登記表和居民戶口簿應使用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字填寫,民族自治地區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選用壹種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寫。

筆者找來相關案例,大家可以結合案例分析。在(2008)月行初字第001號案中,原告趙C在更換第二代身份證時,被告卻以其公安部內部有規定,該姓名中的名字是漢語拼音字母,屬禁止使用的範疇為理由,而拒絕為原告使用該名字換發第二代身份證。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壹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四條第壹款規定:“居民身份證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是由漢字、數字、符號三種元素組成的。原告趙C的“趙”是規範漢字,名“C”既是英文字母,又是漢語拼音字母,也是壹種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因此,原告趙C的姓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告趙C使用該姓名已有二十二年,在使用過程中未給國家、 社會 及他人造成不利。

原告趙C於2005年6月進行居民身份證初始登記,經公安機關核準領取了第壹代居民身份證,應視為被告作出了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對行政主體而言,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其行政行為的內容或就同壹事項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公安機關在居民身份證初始登記工作中,完全可以依法、依程序作出允許或者不允許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並不是第壹次進行居民身份證初始登記,而是為了提高居民身份證的制作質量和防偽性。公安機關只要“復制”第壹代居民身份證上的內容即可,而不是改變登錄的內容。

綜上,姓名權屬於公民的人身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的禁止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就可以使用。被告月湖公安分局應當允許原告趙C保留現有名字,並為其換發第二代居民身份證。

對於這些相關法律法規和條例規定,相信大家也都有了很清楚的認知。筆者認為,中國文化博大精深,文字的發明和由來經過五千年的變遷,每壹筆、每壹劃都是壹個故事。優美的中國字、優美的中國話使我們的國家有著不壹樣的 歷史 韻味。相比較那些英文,中國文字顯然有著不可超越的特別之處。中國人歷來都講究取名,在大家都追逐特別的時候,也有不少寶爸寶媽給自己的孩子取名字去翻閱詩詞,給自己的孩子取壹個如詩的美名,既包含著時代特征、民族烙印,又凝聚了父母的期望和美好願景。希望大家都能給自己的孩子取壹個既美好又有故事的名字,而不是壹味的追求著特別。

作者簡介:

秦琰,北京知岸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MBA碩士。擅長知識產權案件及公司日常法律顧問工作,客戶包括多家出版社、軟件公司等。註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積極撰寫專業文章,積極參與編寫知岸律師知識產權案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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