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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專利)侵權警告函格式

專利警告函,就是指專利權人認為市場上他人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專利,而以警告函、敬告函、律師函、公開信等方式向侵權人或其交易相對人等發出警告的行為。

仔細考察這些警告函,其發出緣由,壹部分確實是為了保護被侵害的合法權利,但也的確存在壹部分警告函行為,或是發函者根本知道他方並未侵權,或是發函者並不擁有合法的專利權,而僅僅出於打擊交易對手,破壞他人商譽,以使自己取得市場優勢地位等考慮而做出。因此,若完全不幹預部分廠商以專利侵害為名而行不公平競爭之實的行為,所有在市場上活動的廠商都可能因為他人不實的指控而遭受到不白之冤,帶來嚴重的商業後果(如緣此不利消息引起上市公司股價大幅下跌),而這些嚴重後果,對於疑似侵權人,尤其是對於那些擁有合法專利,根本就不存在侵權事實的商家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因此,如何對形形色色警告函行為進行區分,並做出判斷,成為我們應對此類行為的首要步驟。

在中國,警告函本身並不具有仲裁裁決或法院裁決那樣的強制性效力。被警告方也完全可能對其不予理會。於是,許多專利權人乃至其所委托的律師認為,只要自己曾經向這些使用或銷售侵權產品的經營者發出過警告函,或者在報紙等媒體上發布壹個公開的“警告聲明”,至少以後可以向法院證明這些被警告者自收到、看到警告函後就“已經知道自己面對的是侵權產品”了,從而可以追究他們的賠償責任。

筆者根據法院處理類似案件的司法實踐,認為警告函最好應具備以下內容:

1、警告函中應明確專利權人的身份,包括權利來源的途徑:是申請獲得授權,還是轉讓獲得授權,或者是經專利權人許可等情況。

2、警告函中應闡明專利的具體情況,包括:專利的名稱、類型、獲得權利的時間,專利的效力,專利權利的內容。並且,應當將公告授權的專利文件(包括專利證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附隨於專利警告函後壹並發給被警告人。

3、由於中國對於實用新型發明的授權並不需要經過實質審查,因此,實用新型專利權人還應當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附隨於警告函後,並應當在警告函中闡明自己的專利經過檢索後的結論。

4、警告函中應當闡明被警告人侵權行為的具體情況(比如制造,或銷售,或許諾銷售、或使用,等等),包括產品的名稱、型號、價格等;

5、警告函中應當將被指控的產品的特征予以簡要歸納,並與專利權利要求進行比對,以明確被控產品落入了專利的保護範圍。

6、 警告函中應當告知被警告人回覆警告函之期限。

7、警告函中應當告知被警告人必須立即停止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並闡明被警告人所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所依據的專利法具體條文、專利法實施細則的具體條文、相關司法解釋的條款等。

8、警告函的寄送方式應以能夠獲得寄送憑證的目的為準,這對於證明權利人是否發出警告函是非常重要的。

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權利人提供了符合上述內容的警告函,法院將會以此作為判斷被控方是否故意侵權的重要依據。

因此,收到上述警告函的被警告人絕不可置之不理,應在自己的律師的協助下,與發出警告的權利人或其代表進行聯系溝通。否則在日後的庭審中很難擺脫“明知侵權”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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