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參加案件審判,有相當壹部分只重參與,把參與的程度僅停留在“陪”的層面上。這種現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陪審”是只“陪”不審,在庭審過程中,多數陪審員只是坐在審判臺上,壹言不發,庭審完全由審判長主持進行,他們僅僅是壹種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議”,在合議案件時,雖然法律賦予了陪審員與職業法官平等的表決權,但由於陪審員介入案件時間較晚,對案情事先不了解,對法律專業知識又不熟悉等原因,壹些陪審員在庭審中很少發言,庭後不參與評議,甚至不知道案件裁判結果,因此,不少人認為陪審員就是壹個“陪襯”。
目前,全國法院系統都面臨著案多人少的問題,特別是基層法院,問題更為明顯,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幹問題的規定》公布實施後,自2015年5月1日施行立案登記制以來,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倍增、類型多樣?審判力量明顯不足,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緩解基層法院司法資源的不足,可以彌補和增加基層法院的審判力量的不足 ,保證審判工作的正常開展。同時人民陪審員在審判實踐中發揮著更為重要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