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不佳,這是眾所周知的。根據香港政治經濟風險顧問公司(Political Economic Risk Consultancy)公布的亞洲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保護指數,中國在亞洲各國家和地區中排名倒數第二,僅好於印尼;根據世行公布的法律指數,該法律指數的成分之壹就是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中國在195個國家中排名95位,低於世界平均水平。理論上講,在知識產權保護如此薄弱的地區,企業的研發投資意願應該不強。但令人頗感意外的是,中國卻是個不折不扣的“研發大國”——根據世界經合組織報告,2006年中國企業的研發費用總額僅次於美國與日本位居世界第三,2002-2006年間中國企業研發費用增長率世界第壹;根據聯合國貿易發展大會2005年《世界投資報告》調查統計,中國超過所有國家和地區,成為世界上主要跨國公司進行研發投資的首選之地。在壹個知識產權保護如此薄弱的國家裏,如何實現高科技產業的迅猛發展,是否中國企業與眾不同,他們不需要壹個強有力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來保護其先進技術和創新產品?還是存在其他可以替代知識產權保護的機制可以支持中國企業的研發活動呢?這是本文要回答的兩大問題。 為回答第壹個問題,我們通過跨省比較分析來考察各省知識產權保護執法狀況的不同是否影響各省高科技企業的融資,研發投資以及研發產出。研究發現: (1)在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較強的省份,高科技企業更可能獲得各類外部融資:外部債務融資、非正式金融機構債務融資和外部股權融資,他們也更願意將更大比例的資金投入到研發活動中,並開發出更多的專利技術和新產品。 (2)雖然我們上述結果表明知識產權執法力度與高科技企業的融資能力和研發能力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但是否存在壹個被我們所忽略的因素,不僅提高了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也提高了高科技企業發展水平,從而導致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高科技企業融資能力和研發能力之間的相關關系是“偽相關”呢?對於這壹問題,如果我們發掘知識產權保護對高科技企業融資能力和研發能力的作用機制,那麽顯然二者的關系就是因果關系而非“偽相關”。作者設計實證檢驗並發現知識產權保護是通過以下三個作用機制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融資行為產生影響的:第壹,知識產權保護減少公司技術容易被競爭者仿制和盜取的“外部性問題”;第二,知識產權保護減少公司因擔心研發項目信息被泄露而不願向外部投資者披露信息,從而融資困難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第三,知識產權保護還可以減少中外合資企業的“代理問題”——中方股東很可能將外方股東所提供的先進技術挪為他用,致使後者不願向合資企業轉讓技術。 上述研究結果對本文的第壹個問題作出了回答:知識產權保護對國內高科技企業的投融資行為是起作用的。但是,即使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起作用,其總體水平仍然落後,外資高科技企業似乎不該將中國作為研發投資的首選之地。因為與國內企業不同,外資企業是可以選擇到其他知識產權保護較強的國家進行研發投資的。因此作者推斷:可能存在其他壹些可以替代知識產權保護的機制可以起到吸引外資高科技企業到中國進行研發投資的作用。我們認為社會資本可能是壹個非常重要的替代機制。社會資本在經濟學領域的經典定義來自LLSV(1997):“壹個社會中人們的合作傾向,也就是說,在社會資本比較高的社會裏,人們傾向於通過合作來獲得社會效率的最大化,而不是互相猜疑、互相算計導致‘囚徒困境式'無效率的結果。”Knack和Keefer(1997)則進壹步強調社會資本包括社會互信、社會公德、和團隊精神。基於世界觀調查(World Values Survey)的數據,LLSV(1997)發現中國的社會資本和社會互信水平是非常高的,在全球40個主要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中名列前茅。而Allen,Qian和Qian(2005)則進壹步指出:與西方不同,中國較高的社會互信主要受到了千百年來中國社會的主流文化——儒家文化的熏陶,他們對中國企業主的進壹步問卷調查結果還表明:100%的企業主認為如果企業破產了,那麽經濟上的任何損失都比不上信用和聲譽的損失來得重要。可見,守信用在中國這種關系型社會中是非常被看重的。如果壹個國家的社會資本很高,人民的誠信度和公德心很強,那麽即使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尚不完善,該國人民也較不可能去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所以社會資本可以作為吸引外資高科技企業的重要機制。為檢驗這壹機制,我們考察了各省社會資本水平差異對外資高科技企業投資行為的影響。我們的主要研究結論是: (1)在控制各省的經濟發展水平,法律保護水平,政府廉潔程度,金融發展水平,同行業密集度,上、下遊行業密集度,基礎設施建設,薪酬水平,人力資源豐富程度,政策優惠啞變量之後,社會資本比較高的省份更容易吸引外資高科技企業的進駐。而且在社會資本較高的省份,外資高科技企業也更願意與當地企業組成合資企業,並且研發投資意願較強。 (2)在高社會資本的省份,外資高科技企業的研發強度逐年提高;相反地,在低社會資本的省份,外資高科技企業的研發強度卻是逐年下降的。這壹結果與我們的理論預測相壹致,說明外資高科技企業對當地社會資本的逐步了解,逐步積累經驗,並對當地人的誠信程度做出了逐步的反應。 這些結果回答了本文的第二個問題:在知識產權保護薄弱的國家裏,社會資本可以起到了替代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此外,為了更清楚地了解社會資本的作用機制,我們還考察了外商投資者來源國(地區)的社會資本和國家文化如何影響投資國(中國)社會資本的作用效果。我們得到如下研究結論: (1)如果外資高科技企業是來自於社會資本水平較高的國家和地區,那麽他們將更重視合作夥伴和員工的誠信程度,因此他們會選擇到社會資本比較高的地區進行研發投資。 (2)如果外資高科技企業來自於中國文化背景差異很大的國家和地區,由於較大的文化差異使外商投資者對中國的投資環境非常陌生,因此為減少風險他們也將選擇在具有較高社會資本的省份進行投資。 (3)來自風險回避程度較高的國家和地區的投資者,其投資決策也在更大程度上依賴於投資地區的社會資本水平的高低。 (4)對比其他國家的外商投資者,具有華人血緣關系的外商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對投資地區的社會資本水平依賴程度較低,因為他們可以利用其他機制,例如基於關系與聲譽的治理機制,來應對當地人的不誠信行為。 (5)歷史上曾經交戰的雙方仍然很難忘記仇恨,歷史上與中國交戰越多的國家和地區的投資者更不可能與中國企業成立合資企業,也更不願意在中國從事研發活動。鴉片戰爭以來這些國家與中國的交戰次數每增加壹次,兩國投資者建立合資企業的概率就減少3.2%,來自這些國家的高科技企業在中國的研發強度減少0.6%。這些研究結果從多方面拓展了“文化與金融”這壹新興領域的研究。 全文***分為六章,各章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壹章導論。主要介紹論文的研究思路和分析框架。具體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的問題、研究思路、研究內容以及研究的改進與創新等。 第二章文獻回顧與理論分析。“知識產權保護與公司財務”,“社會資本與公司財務”都是交叉學科領域,目前該領域的文獻不多,作者綜合運用經濟學、財務學、和社會學理論與方法,具體分析闡述知識產權保護及社會資本對高科技企業的融資、研發投資、研發產出、投資區域選擇、股權結構選擇等財務決策的作用機制。 第三章制度背景分析。首先介紹中國現行的主要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以及中國政府與有關國際組織簽訂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然後我們討論了中國各省知識產權執法狀況的差異;最後我們分析了世界各國(地區)社會資本水平以及中國各省的社會資本水平的差異。 第四章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對中國高科技企業外部融資、研發投資和研發產出的影響,並具體檢驗了知識產權保護對高科技企業投融資決策的三大作用機制。 第五章是研究社會資本對外資高科技企業投資區域選擇、股權結構選擇以及研發投資選擇的影響,接著作者討論了外資高科技企業來源國的社會資本和國家文化如何影響投資國社會資本的作用效果。 第六章是對論文研究成果的總結,包括研究結論與啟示。 本研究的主要改進與創新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第壹,在知識產權保護薄弱的國家裏如何發展高科技產業?這是世界各國政府、企業和學術界普遍關註的問題。如果要研究這個問題,恐怕世界上沒有壹個國家的數據能比中國的數據有說服力,因為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之差,而高科技產業發展之快,無“國”能出其右。中國如何在不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下又快又好地發展高科技產業,這壹問題為世人所困惑,也為世界所矚目。本文利用了中國科技部提供的包括2001-2005年間中國所有高科技企業的數據庫,對這壹問題進行了系統地研究,在理論上和實證上首次分析了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對高科技企業外部融資、研發投資、和研發產出的影響,並率先指出社會資本可以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替代機制,在外資高科技企業的投資區域選擇、股權結構選擇和研發投資選擇等方面扮演著重要的作用。本文的研究結論不僅可為中國政府制定高科技產業未來數十年的發展規劃和制度建設提供壹個決策依據,而且也有助於其他國家了解和借鑒中國發展高科技產業的成功經驗。 第二,本文是第壹篇將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引入公司財務研究領域的論文。前人的研究主要從跨國研究角度探討世界各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條文不同對各國經濟增長(Gould和Gruben,1996)、技術變革(Moser,2005)、外商直接投資(Javorcik,2004;Du等,2008)的影響。這些研究並未涉及公司財務問題的研究,而且他們所采用的跨國研究方法無法考察知識產權保護執法水平的影響,因為各國知識產權保護的不同既有法律條文的不同,又有執法水平的不同,二者無法清楚區分。我們采用跨省研究而非跨國研究方法,因為同壹國家的不同省份只有執法力度的差異,沒有立法水平的差異,這使得我們可以集中考察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對公司財務決策的影響。 第三,本文首次提出社會資本可以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替代機制,並率先應用“社會資本”的概念和原理來研究外資高科技企業的投資區域選擇、股權結構選擇和研發投資選擇等問題。雖然目前已有不少研究考察了社會資本對經濟增長(LLSV,1997;Knack和Keefer,1997),金融發展(Guiso,Sapienza和Zingales,2004a),股市參與(Guiso,Sapienza和Zingales,2008a),雙邊貿易和跨國投資(Guiso,Sapienza和Zingales,2008b)以及風險投資(Bottazzi,Da Rin和Hellmann,2008)的影響,但將社會資本引入股權結構選擇,以及研發投資決策這些新的研究領域,本文尚屬首次。 第四,本文率先構建了各種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指數。前人研究主要是通過考察壹個國家是否頒布壹些旨在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或者簽訂壹些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進行評分,來構建知識產權保護指數(Park和Ginarte,1997)。但是這類指數只是說明壹個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完善與否,卻不能用於衡量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本文所構建的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指數,希冀能為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與經濟金融領域的研究提供壹個可資借鑒的分析工具和檢驗方法。 第五,本文具體解析了法律對企業融資的作用機制,從而在壹定程度上拓展了“法與金融”領域的研究。自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簡稱LLSV)開創“法與金融”研究領域以來,盡管目前該領域的研究備受矚目,但研究者始終沒有能夠清楚地說明宏觀層面的法律保護究竟是通過什麽經濟學機制來影響微觀層面的企業融資行為的。為解決這壹問題,本文選擇了壹個“特殊”的法律——知識產權保護法,並選擇了與該法律切身相關的行業——高科技行業,提出、檢驗、並證實了法律(知識產權保護法)是通過三大經濟學機制影響企業(高科技公司)融資行為的:(1)減少外部性問題;(2)降低信息不對稱程度;(3)減少代理成本。 第六,本文還對“文化與金融”這壹新興的研究領域做了壹些有益的拓展。作者考察了外商投資者來源國的社會文化如何影響其在中國的投資行為。其中,社會文化包括:文化差異、血緣關系、風險回避程度、社會資本、戰爭史、語言、地理距離等諸多方面。迄今為止,“文化與金融”領域的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僅有零散的壹些研究(見Guiso,Sapienza和Zingales(2006)的研究綜述),因此對這個領域的任何拓展都有利於吸引越來越多的有興趣者在前人的基礎上做更深層次的探討。 第七,本研究參加了學術領域的壹場大辯論,也就是關於中國經濟增長強勁而制度缺陷明顯的悖論。Allen,Qian和Qian(2005)認為LLSV的法律與經濟發展的理論很難解釋中國為什麽法律體系不完善,經濟卻取得迅猛的發展,所以他們認為法律似乎不是經濟發展之必需,中國的經濟增長是因為存在壹些替代的治理機制如聲譽機制和關系機制。Ayyagari,Demirgüc-Kunt和Maksimovic(2007)批評Allen,Qian和Qian(2005)誇大了聲譽和關系機制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而Fan,Morck,Xu和Yeung(2007)也批評說:中國經濟增長卻快於發達國家僅僅是因為中國人均GDP的起點比較低,所以增長空間大。本文壹半支持也壹半反對Allen,Qian和Qian(2005)的觀點,我們的跨省研究表明法律在中國經濟增長中是起作用的,因為加強知識產權執法力度是必需的,它可以起到促進高科技企業發展的作用,但法律的替代機制也是存在的——社會資本可以起到吸引外資高科技企業進駐投資的作用。這些結果意味著:壹個國家、壹個產業的發展並不是照搬壹下西方的法律制度就壹蹴而就的,重視和加強法律的執法力度很重要,而法律以外的因素比如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保護和傳承五千年文明史留給我們的儒家誠信文化,夯實我們的社會資本基礎,也同樣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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