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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保護與民事財產權的保護有什麽不同?

知識產權中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其人身權的保護顯然是和財產權不壹樣的。知識產權是支配權、對世權;財產權麽,民法中主要是物權、債權。物權也是支配權、對世權,和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保護是差不多的。債權麽,其有相對性。總體來說知識產權本來就是其中有民事財產權的部分,這部分保護是壹樣的啊。主要還是知識產權的人身權的保護吧,這些權利的保護期限是無限的,不受作者生前及死後50年時限的限制。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壹般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知識產權保護的定義:

知識產權是指人類智力勞動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壹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壹般認為它包括版權(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版權(著作權)是指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總稱;工業產權則是指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或原產地名稱等在內的權利人享有的獨占性權利。

民事財產權的保護定義:

財產權與人類文明具有互動性,即財產權促進人類文明向前發展。中國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這是毫無疑問的。但同時我們不能忽視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十六大“關於完善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制度"的表述和民法典草案中將國有資產和私有財產作為平等的法律保護對象,確認了私有財產權在中國的保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知識產權保護的特點:

知識產權保護已成為國際經濟秩序的戰略制高點,並成為各國激烈競爭的焦點之壹。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鮮明特點:壹是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傳統的知識產權制度面臨挑戰,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在不斷擴大。如在專利領域中,美國已對含有計算機程序的計算機可讀載體、基因工程、網絡上的經營模式等發明給予了專利保護。發展中國家的技術創新空間受到了極大的扼制。如何科學合理地確定專利保護的範圍,已成為壹個緊迫而重大的研究課題。世界銀行在1998年年底發布的壹份報告中指出:“日益強化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立法,面臨著擴大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差距的危險。”二是某些發達國家近年來極力推行專利審查的國際化,提出打破專利審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專利”,即少數幾個國家負責專利審查,並授予專利權,其它國家承認其審查結果。所謂“世界專利”,實質上是世界各國的專利審查工作,由美、日、歐等少數幾個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局來進行。三是知識產權已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範圍。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並重,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三大支柱,並且將貨物貿易的規則、爭端解決機制引入知識產權領域。按照世貿組織的規定,世貿組織任何成員將因知識產權保護不力,遭到貿易方面的交叉報復。知識產權已成為國際貿易中的前沿陣地,隨著關稅的逐步減讓直至取消,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將更加突出。四是以美國、日本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紛紛調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紀的知識產權戰略,並將其納入國家經濟、科技發展的總體戰略之中。

民事財產權的主要特點:

主體限制

財產權的主體限於現實地享有或可以取得財產的人。它既不像人格權,為壹切人所享有,也不像親屬權,只要與他人發生親屬關系即享有親屬權。財產權的客體限於該社會制度下法律允許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可得享有的。例如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土地屬於國有(全民所有),不得為私有,因而土地即不得為作為民事權利的私人財產權的客體。即在債權也有這種情形,所謂不融通物即指不得為交易客體從而不得為債權客體之物。因此,財產權的情形常因各個國家的社會制度而有不同。歷史上奴隸制下與資本主義制、現代資本主義制與社會主義制下的財產權的情況很不相同。在這壹點,財產權是與社會制度密切相關的權利,與人格權親屬權大不相同。

財產價值

財產權除極少的例外情形以外都是具財產價值的,這種經濟價值又是可以金錢計算的。通常講到這壹點,都以私人信函、愛人遺物(如頭發)等也可為所有權的標的為例。就在這種情形,當這些東西成為交易標的時也是有經濟價值的。

無專屬性

財產權原則上都是可以處分的,不具專屬性。可以處分,指可以轉讓、可以繼承;可以拋棄。不具專屬性,因而可以由他人代為行使。在壹般情形,權利的歸屬與權利的行使是可分的,例如未成年人的權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破產人的權利由破產管理人行使、失蹤人或嚴禁治產人的權利由管理人行使等。當然,財產權中也有具專屬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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