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又叫做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壹般只在限定時間內有效。知識產權是關於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從本質上說是壹種無形財產權,他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識產品,是壹種無形財產或者壹種沒有形體的精神財富,是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壹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知識產權有哪些特點?
⑴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
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壹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它有兩類:壹類是著作權(也稱為版權、文學產權),另壹類是工業產權(也稱為產業產權)。
⑵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即指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
:知識產權是壹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壹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壹類。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壹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