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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規定

知識產權法的淵源是指知識產權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可分為國內立法淵源和國際公約兩部分。1.知識產權法,如版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4.知識產權行政法規。主要包括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實施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等。13.知識產權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規定》等知識產權行政法規。5.知識產權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制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及保全證據適用法律的解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規定》第五條。

因專利侵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地、使用地、許諾銷售地、銷售地或者進口地;使用專利方法的地點,以及根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的地點;制造、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發生地;實施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場所。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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