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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試題~作業中遇到困難向各路帥哥美女求助~ ~

摘要:基於禽流感疫情引發的對達菲專利的關註和爭議,引出專利制度發展中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公眾利益的沖突。同時,基於相應的法學理論,結合專利制度的發展特點,從理論層面分析了專利制度中利益關系的內涵、類型和具體表現。在此基礎上,著重探討了利益沖突的解決機制:提出“利益平衡”是解決沖突的基本原則,“權利限制”是解決沖突的基本方式。最後,針對當前全球關註的禽流感疫情,從法律角度闡述了公共衛生危機的解決機制。

首先,提出的問題

2005年,媒體關於禽流感的報道牽動人心: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發生了禽流感,包括越南、泰國、韓國等國,越南、土耳其都有人死於禽流感。截至目前,我國已有內蒙古、遼寧、湖南等11省區發生多起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死亡3人[i]。隨著禽流感在亞洲的迅速蔓延,世界衛生組織已經發出警告:禽流感絕對不僅僅是家禽的災難,如果禽流感發生變異,將是全人類的災難,可能導致數人死亡。

隨著禽流感的傳播。面對禽流感可能引發的大規模傳染病危機,人們自然把重點放在禽流感的防治上。然而,根據相關數據,這方面的信息並不樂觀。據相關媒體報道,瑞士羅氏公司生產的常規抗流感藥物達菲在動物實驗中顯示出對H5N1流感病毒的抑制作用。為了應對禽流感在人群中的爆發,壹些國家加強了達菲的儲存。由於羅氏獲得該藥專利權至2016,人們將焦點集中在專利上:有人指出“如果禽流感疫情大規模爆發,相關藥品專利法律法規應靠邊站”,也有人呼籲羅氏放棄專利權,公開達菲的配方,允許更多廠家生產制造該藥[iii]...

面對世界範圍內可能爆發的禽流感,各國對達菲的需求以及生產廠家的短缺,壹個無法回避的現實擺在人們面前:公眾對專利產品的需求與專利權人對專利產品的專有權之間存在明顯的矛盾,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公眾利益相沖突。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禽流感只出現在世界的部分地區。如果未來世界爆發禽流感,甚至傳染給人類,國際國內社會該如何應對?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面對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公眾利益的沖突,法律應該做出怎樣的制度安排?是為了“讓相關藥品專利法律法規靠邊站”?還是在法律的框架內提前對專利產品的使用、分配和利益分享做出合理安排?相關問題是本文的重點,也是當前國際國內社會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

二、從基礎理論層面:利益關系的內涵、類型和表現形式(1)相關基礎理論。

所謂“公共* * *利益”,是指所有社會成員在形式或實質上淩駕於社會之上的* * *共同利益。而“個人利益”是單個社會成員所擁有的各種利益,包括自己的特殊利益和共享的公共利益。它們之間是壹種對立統壹的關系[iv]。它們既相同又矛盾。“每個社會成員總是反對把公共利益和自己的個人利益割裂開來,總是希望從公共利益中獲得更多的利益……”[v]

從法學的基本理論來看,利益關系主要涉及三類,即公共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個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這些關系反映了各種法律制度的精髓,並構成相應立法的基礎。

(二)從專利制度的角度看:利益沖突的特點和主要表現形式。

就專利法律制度而言,從其產生和發展的過程來看,也面臨著利益沖突。鑒於專利制度本身的特點,與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專利制度所面臨的利益沖突具有以下特點:

1.利益沖突伴隨著專利制度,並始終存在於專利制度的發展過程中。

從專利制度建立和發展的歷史來看,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並不是壹個新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平衡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是伴隨專利制度產生和發展的永恒命題。

從1623英國專利制度建立至今,專利制度的發展已有300多年的歷史,其間專利制度有了很大的發展。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已經有17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專利制度[vi]。然而,壹個不容忽視的現象是,從英國最初建立專利制度時的利弊之爭,到19世紀中期西歐關於專利制度存廢的大辯論,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公眾利益之間始終存在著沖突。從1869年瑞士廢除專利法的決議,到1849-1887年瑞士專利法歷經30多年公投艱難頒布[vii],無壹不是圍繞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展開的。面對利益沖突,各國法律不得不在制度設計和法律的具體規定方面做出必要的選擇和整合,以充分發揮專利制度應有的作用,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

2.與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專利制度中的利益沖突具有集中性和突出性的特點。

就法學理論中涉及的三種利益關系而言,在專利制度中,利益沖突主要集中在第三種關系上,即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公眾利益的沖突。這壹特點與建立專利制度的目的密切相關:壹方面,專利制度的建立是為了保護發明人和創造者的壟斷利益,以鼓勵發明創造。在此前提下,法律需要賦予專利權人更多的權益,最大限度地保護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的壟斷權;另壹方面,對於國家和社會來說,專利制度的建立是為了促進國家整體科技的進步和發展,而要實現這壹目標,就必須“降低”專利權人的壟斷權力,盡快用法律手段推廣應用那些對國家和社會利益有積極作用的發明創造。顯然,在這樣的前提下,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公眾利益的沖突就顯露出來了,具體表現為:(1)在技術內容的壟斷上:專利權人總是希望盡可能少地公布自己發明的內容;從有利於發明的推廣應用的角度出發,公眾總是希望更多地了解發明的內容,希望通過專利權人公開的內容方便制造專利產品和使用專利方法;(2)在獲得專利的客體範圍方面,專利申請人往往希望將更多的發明納入授權客體範圍,以擴大自己獲得權利的可能性;從維護公眾利益的角度出發,國家應對專利的客體進行壹定的限制,將那些違反國家法律、妨礙公眾利益的發明排除在專利授權範圍之外;

(3)從被許可專利的實施來看,為了確保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權利人往往希望法律賦予其更廣泛的權利和更全面的保護,以確保專利實施中的“絕對壟斷”;從國家和社會利益的角度來看,為了防止專利權人濫用權利,利用禁止性規定來阻止有益於國家和社會利益的發明的推廣和實施,有必要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作出限制性規定,以減少專利權人的壟斷權力;

(4)從國際社會來看,由於社會歷史原因的綜合作用,各國在科技、經濟發展和專利保護方面存在差異,在維護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和公眾利益方面也存在明顯差異:擁有技術優勢的發達國家往往強調保護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希望其在國外的專利得到同等待遇;在專利保護方面,經濟技術相對落後的國家傾向於維護公眾利益,建立保護水平較低、相對寬松的專利保護制度。隨著知識產權國際化的發展,這種保護上的差異越來越突出。

除了上面提到的內容,矛盾和沖突還表現在專利的時效性和地域性上。在專利制度的發展中,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面對這些問題,立法需要做出選擇和整合,根據相關法學理論和社會現實,在法律上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第三,利益沖突解決機制

(壹)解決機制的理論基礎:利益平衡原則

從現有的法學研究成果來看,在解決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沖突方面,主要有以下觀點:(1)個人利益論。主張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立法的出發點應該是保護個人利益。(2)公共利益理論。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矛盾中,認為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占據主導地位:個人利益應當服從公共利益,贊成格老秀斯的觀點“國家對於公共利益比財產所有者更有權支配私有財產”[viii]。(3)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平衡理論。法律是利益關系的調節器。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我們應該通過法律的整合來協調和平衡權利人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

就專利制度而言,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主要原因是:(1)從專利制度的發展歷史來看,無論是早期的專利法,還是現代各國的專利法以及相關的國際條約,都是圍繞著這個中心:即如何盡可能用法律手段平衡發明創造者與使用者之間的利益關系,如何進行制度設計來協調知識創造者的壟斷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尋求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利益協調與平衡已經成為專利立法的核心。(2)符合建立專利制度的目的:專利立法的基本目的是“鼓勵發明創造,便利技術轉讓和應用,促進社會科學技術的發展”。為了實現這壹目標,壹方面需要明確界定專利權人的權利,發揮“鼓勵發明”的作用;另壹方面,為了“便利技術的轉移和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有必要對專利權人的權利進行適當的限制。即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實現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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