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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與民法的關系

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征十分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範,也有公法規範;既有實體法規範,也有程序法規範。但從法律部門的歸屬上講,知識產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

(壹)《民法典》對知識產權法的統領和支撐。

1.首先,《民法典》可以為知識產權法提供理論背景和制度根基。知識產權法的民事適用以民法為制度背景和根基。知識產權雖然有其本身的獨特理念和制度,在法律調整和具體適用上具有很強的自洽性,但不可能完全實現自給自足,仍應以民法基本精神和基本原理為統領和指導。特別是,“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司法機關進行民事司法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民法基本原則適用於知識產權法。

2.其次,民法具有補充適用價值。在不抵觸知識產權立法政策時,民法制度可被援引以補充知識產權法的適用。例如,知識產權法沒有規定的民事責任方式,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濫用知識產權構成侵權的,通常不再屬於知識產權侵權,可以適用侵權責任的壹般規定。

(二)《民法典》與知識產權法的適用邊界。

1.首先,知識產權是平衡權利與公有領域的產物。知識產權的另壹面是公有領域、公***空間或者公***利益(本文統稱公有領域),知識產權是在權利與公有領域之間劃界的產物和結果,而且在知識產權與公有領域的關系上,知識產權是例外,公有領域是原則。在壹定條件或者壹定期限內授予知識產權是為了實現激勵創新等政策目標。通常情況下的權利類型法定及侵權行為類型傾向於法定,其目的也是為了劃定知識產權與公有領域的界限,為創新自由、競爭自由等留足空間。因此,知識產權的創制充分體現了公***政策性。例如,《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專利司法解釋二》)的起草指導思想之壹,就是“堅持利益平衡原則”,即“厘清專利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法律邊界,既保護權利人的正當權益,鼓勵發明創造,又避免專利權不適當地擴張,防止壓縮再創新空間和損害公***利益、他人合法權益”。

2.其次,各類知識產權的具體界定通常都有相應的彈性空間。商標近似和商品類似、等同侵權、作品的實質性近似等侵權判斷標準,在具體界定或者解釋上都具有相應的彈性空間,也就具有較強的政策選擇余地和自由裁量性,在具體適用中同樣需要遵循激勵創新等政策目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壹)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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