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四十四條規定,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於出質登記時設立。壹般質押在質押財產交付時成立,但由於知識產權的特殊性,不適用交付時成立的規則。因此,我國民法典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或者商標、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和出質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後,向證券登記機構或者其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出質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壹)企業在對外交往活動中,應盡可能減少披露自己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否簽訂合同,雙方都有義務對所知道的商業秘密保密。(3)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商業秘密被對方泄露或者不當使用,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知識產權質押也需要符合相關商業秘密的保護。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權利人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訴,行政機關也可以依職權查處。知識產權行政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查封、扣押侵權物品,可以采取責令停止侵權、罰款、登記、查封或者扣押、展(博)會執法、行政調解、行政處罰等多種保護措施。這些措施主要體現在壹些與知識產權相關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中。民法典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大亮點之壹,在於合同的技術合同章對技術合同作出了更加細致、優化、科學的制度安排。除了嚴格區分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還規範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等其他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更加註重平衡合同雙方的權益。同時賦予合同當事人更大的自主權,使整個技術合同更具可操作性,更有利於促進科技和知識產權成果轉化,更有利於釋放科技和知識產權從業人員的創新潛力,更有利於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這部分的存在,回應了時代發展的要求,為新時期我國科技和知識產權成果轉化提供了新的範式和新的支點。看了以上,相信大家對這個相關問題應該有所了解了。從上面我們可以知道,知識產權的質押非常重要,就看這個知識產權能否得到法律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