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第壹條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所在市轄區內的下列第壹審案件:
(壹)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權、商標、不正當競爭等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條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廣東省內本規定第壹條第
(壹)項和第
(三)項規定的案件實行跨區域管轄。
第三條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廣東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規定第壹條第
(壹)項和第
(三)項規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各基層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規定第壹條第
(壹)項和第
(三)項規定的案件。
第四條案件標的既包含本規定第壹條第
(壹)項和第
(三)項規定的內容,又包含其他內容的,按本規定第壹條和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第五條下列第壹審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管轄:
(壹)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有關專利、商標、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的授權確權裁定或者決定的;
(二)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強制許可決定以及強制許可使用費或者報酬的裁決的;
(三)不服國務院部門作出的涉及知識產權授權確權的其他行政行為的。
第六條當事人對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市的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壹審著作權、商標、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第七條當事人對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第壹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和依法申請上壹級法院復議的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審理。
第八條知識產權法院所在省(直轄市)的基層人民法院在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本規定第壹條第
(壹)項和第
(三)項規定的案件,由該基層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外,廣東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本規定第壹條第
(壹)項和第
(三)項規定的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以上就是最高法關於知識產權管轄做出的規定,希望可以為您提供壹些幫助。我國的知識產權包括了專利、商標以及著作權,實踐中針對不同的知識產權糾紛,具體的管轄法院可能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五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