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雙方協商後,對糾紛問題達成和解協議。 2、調解。知識產權糾紛當事人壹方或雙方申請,由法院、仲裁機構或調解人在當事人進行協調,之後對糾紛達成協議,解決知識產權糾紛。 3、處理。到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處進行處理。 4、仲裁。將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審理,仲裁機構對雙方爭議的地方進行處理,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 5、訴訟。雙方當事人對知識產權糾紛問題不能夠協商、調解,當事人可以到法院進行起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
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中華人民***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三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